反过来说,任何知识的学习行为,均需要一定的科学方法作为技术支持。如果在平时学习过程中,只知反复记忆或者说硬背主讲教师的课堂笔记,或者单纯地指望手头仅有的指定教材,对于应付稍微有些灵活性的考研试题,是远远不够的,弄不好反而会吃亏。因此,在这样一种学习思想指导下,我很注意平时的大量阅读,这是知识总量的积累过程。从我所报考的华东政法学院来看,民法卷出的题目都很灵活,专门靠背教材肯定不能做到应付自如。由于我平时比较注重系统看书,同时也注重对民商法的基本问题经常地思考,所以当年华政民法卷的几个题目我能够联想性和想象性对付。
例如,有一道简答题是: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为什么?。现在看来是一道很基本的问题,因为当下的民法学教科书已经对这些问题不在回避,甚至《
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然而,在八年前,民法教科书上很少涉及这些问题的讨论,在谈到善意取得时,也仅仅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一概将其构成要件之一列为“动产”,并且在简单的阐述中还要明确指出“不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如果对民法的学习止于这些教科书式的呆板接受,那么民法思维可能就不会再向前一步,民法学的发展也注定会受到制约。但我在初学善意取得制度时,却查找了有关该制度的不少文献,不仅发现了有关于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还发现了对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面对这样一道考题,我能感到陌生和紧张吗?再进一步说,类似这样的题目,本身也没有什么所谓“唯一的答案”,如果考生此前没有看到相关讨论,不能运用联想方法,那么,只要民法基础还算扎实,也完全可以运用想象方法,给出自己的结论并提供自圆其说的理由即可。再如,我还记得有一道题目是: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并说明为什么不得附条件。与上个问题一样,现在看来也是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基础题,因为最新民法教科书在阐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往往附带说明一些不得附条件的情形。但在当时,教科书书上在讲解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无非就是介绍一下概念、特征及效力等,至多再将“条件”和“期限”进行比较,并告诉读者哪些情形不能成为“条件”。因此,必须查找有关文献,研究一下究竟有没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在此基础上可以进行归纳整理。做到了这一点,本题完全可以作出明确而不是含糊的回答,更不可能是空白卷。
英语和政治,完全是公共支持科目,只要不想在英语或政治上有什么精湛的突破或深入的研究,也就无需狠下多少功夫了。在英语基础不是特别差的情形下,较短时间以应试的态度认真对待即可轻松过关。就我个人而言,英语基础不差,但中断过学习,因而又变差了。所以,在考前的半年我几乎大部分的时间是用在了英语上,后来也以较高的分数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