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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四篇

  现在想来,硕士生入学考试在考前联系导师,没有多大必要性。尤其是像华东政法学院这类法学专业院校,导师多、招生数量大,只要报考考生带着充分的准备参与公平竞争即可,没有必要考前忙于知道或者联系指导教师。对此,我后来也写过一篇题为《我看考前找导师》的网络文章,表达了自己的独立看法。[注⑨]
  此后,我又联系到了当时在华政读研的烟台大学毕业师兄王恩海,他非常热情,帮我把华政1996年到1999年的考研民商法题目邮寄给了我,打开信,我一看还是他亲自手抄的,——案例都是手抄!更让我感动不已!看了题目,我摸索到了一些规律,其中1998年和1999年的题目大都来自“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的那些教材,以梁慧星书为主,比如“权利滥用和侵权行为之比较”、“论民法基本原理”等。
  因为前问已述,本科期间民商法开课全部是分门别类开设,且使用教材全部是“九五”规划系列教材,我早已分别看过若干遍,自然知道一些题目的回答。例如,1999年论述题“论民法基本原理”,这个题目怎么答?如果按照一般思路的话,肯定是把民法的各个基本原理包括总论中的原理、物权法原理、债权法原理、知识产权法原理、亲属继承法原理等都罗列出来,这样回答当然可以,但命题者的意图是否如此?其实,梁慧星先生所著《民法总论》中专门有一个标题就是论述民法基本原理的,梁先生的结论是:民法基本原理就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并用大段篇幅展开了详尽的论述。当时我在侥幸联想:假如我1999年参加考试的话,回答这个题目肯定没多大问题的了。
  我又留意到1998年考的论述题是关于物权法制定的问题,所以当时我在准备时琢磨:2000年是不是要考民法典制定呢?于是作了大量准备。果然不出所料,我那年的考研的民法卷论述题就是:论述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发下试卷来我就把这个题目在第一时间快速答完,且自我感觉良好。后来的考试成绩也确实证明,我的分数是不错的。
  其实,抛开迎考技巧和策略,单从纯粹应试角度观察,正如没必要找导师一样,对于历年考研题目的辛苦搜索,也没多大必要。因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毕竟以本科阶段学习内容为要求,主要还是考查一些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只要在平时认真听课、看书和思考,在考试之前稍微强化复习即可。有准备的人,除非很倒霉,否则前进道上没有拦路虎。就我个人而言,由于我在前三年的时间,已经将专业课准备得自我感觉非常充分了,因此不论怎么出题、出什么题,我可能都能做到现场应付。此处所言之“准备”,倒不是专门指狭义上的“应试准备”,而是一种对专业基础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这一过程的推进,本身就是大学生在读书期间应该自觉完成的主要学习任务,而不是所谓应付考研等功利性任务所额外增加的客观负担。
  顺便指出,我的大学学习生活是完全不看重期末考试成绩的。如今大学考试,与中学考试在本质上并无多大差异,目的上都是在追求高分,形式上都是试卷笔试,内容上都是死记硬背知识,效果上都是在排名比高低。但我由于早高中时受够了这种纯应试考试,也连续直接吃过三年亏,因此,大学期间我坚决我会为了获取高分而忽略自主学习的效益。简单作一对比,如果为了追求奖学金、精神利益等短暂而又缥缈的学习目标,操作起来并不难,只要讲主讲教师的笔记或者指定教材背诵的滚瓜烂熟,即完全有可能得到高分,甚至可以获得满分。——我曾经在一次物权法考试之前实验过,结果果然考了90多分;反之,如果不局限于主讲教师的笔记或者指定教材,而自主博览阅习,吸收各家之长,增加个人之识,尽管期末考试可能没有高分成绩,但对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却大有裨益。所以,我从来不会整天抱紧老师的课堂讲授笔记而死缠烂磨,充其量只是在考前为了应付过关而大致浏览。可以说,我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记录上几乎见不到高分,排名也几乎是班内倒数。因为在我内心深处,始终认为综合素质的培养并非是唱歌、跳舞、绘画、辩论和参加学生会以及班级活动等。这些可能是增加锻炼的一些形式,但却不能等同于素质教育,没有正确的心态面对这些,更不可能有效提高什么综合素质。就正在成长中的学生来说,有效阅读完全可以提高综合素质,无需整天琢磨着什么学生会、演唱会、辩论会、歌舞会、大会小会、这会那会。个性特征明显的我,对这些活动完全排斥、坚决反对、无条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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