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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三篇

  进入新世纪,尽管陆续出现了票据法方面的一些教材和专著,如除了上述较早出版票据法教材著述的几位教授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和邢海宝教授分别主编和编著了《票据法》、吉林大学法学院的于莹教授撰写的《票据法》、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刘永光和陈恭健教授出版的《票据法》以及包括华东政法学院在内的高校出版的自编票据法教材,在票据法的专题研究方面,赵威教授在票据权利方面的研究也引起了学界关注,此外,吕来明教授撰写的《票据法基本制度评判》及其主编的票据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等,也都在逐步弥补着票据法研究的空白。票据法学的学术论文也时常有发表。然而,商法的传统“六法”已经大都修改,但《票据法》却只有半个条款的删除,尚未作出大的修改。票据法学研究在商法学研究中,也属于薄弱环节。诚如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先生所言,“从研究成果来看,大多集中于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的研究,而对商法的其他问题包括票据法保险法的研究则相对比较薄弱”。
  其他几门单行商事法律课程,如史卫进老师主讲的《证券法》、宋春林老师主讲的《海商法》、刘剑骅老师主讲的《公司法》等,也都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史老师的证券法课堂灵活性很强,主讲人有兼职律师的经历,往往在课堂上会结合金融证券业的实际,并将此与证券法律规则和理论融合起来,记得那时中国《证券法》刚刚颁布不久,对我们初学者来说,完全是一部陌生程度极高的商事法律。宋春林老师法律学系的国际法学教授,尤其擅长国际私法,我曾经旁听过宋老师的国际私法课,宋师在我所有的老师中算年龄大的(还有中国法制史的孔庆明教授也是高龄为我们授课,并且激情四射,思想活跃,非常令人尊敬——特此一提),但旁听过其国际私法,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一堂课,正好是在讲国际私法中的“反致”、“转致”等概念,记得宋老师抑扬顿挫地将这几个概念讲授得清清楚楚,全体同学(三班和四班同学,我当时在一班——特注)听得津津有味、目不转睛。宋老手不仅擅长国际私法,对海商法也颇有研究,并且还有自己的海商法著作。后来,我又去旁听了其主讲的选修课“海商法”,同样是娓娓道来,引人入胜。尽管烟台大学就在黄海岸边,热天季节,我们也几乎每天到海里游泳,对大海并不陌生,但对海商海事活动却一无所知。离我们这么遥远的一门课程,宋老师能够驾轻就熟地讲解海商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不得不叫人心服口服。“公司法”的主讲人刘老师也是我的国际私法主讲教师,是位女教师,她的讲授风格既不属于慷慨激昂的演讲型,也不属于细嚼慢咽的说理型,而是属于家常聊天式的漫谈型。无论是国际私法课,还是公司法课,都有这样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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