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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三篇

  之所以拐了这么多弯儿,说了这么多题外话,也无非是表达一下我对商法和经济法地盘之争的粗浅看法。再回到与本文有关的主题上来,谈谈我的商法学教育。前文已经指出,我在本科期间没有专门的商法总论课,取而代之的,是商事单行法课程。但学习这些课程,已经到了高年级了。记得当时学习过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
  这些课程大多是选修课,加之当时面临考研复习,有的我并没有选修,只是旁听。这里只选取其中的几门课稍作回忆。印象最深的当属票据法,主讲人是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宋红松老师。票据法是商事工具法,其技术性在商法之传统“六法”中最为强烈。不仅如此,票据法中还有大量的民商法学理论,有的还很抽象晦涩。因此,初学票据法,即感其艰难。但幸运的是,我在大一下学期就自学过票据法。说起来也很有意思。彼时,一个高中同学在另外一所高校经济法专业攻读法学本科,因其所在城市法律书店售书不全,便写信委托我帮他买一本谢怀栻教授撰写的《票据法概论》,收到这封信看到“票据法”字眼时,我当然是陌生的。在买到这本书之后邮寄给同学之前,我便胸怀一颗好奇心,先把谢老的这本《票据法概论》一气读完。初读票据法,对于我这个还正在学习民法总论的初学者来说,显然是一窍不通。全书里充满了票据法所特有的术语以及票据法学话语方式。但出于旺盛的求知欲,我又将这本票据法著述通读一遍,大致了解了商事交易中票据的种类,也接触到了一些术语如票据行为无因性,也正巧那时我们正在学习法律行为的种类,无因行为和有因行为即是其中一个类型,我也借助学习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更进一步领会了法律行为的有因和无因问题。彼时,我就开始期待何时我们能够有票据法课程开设。
  后来才得知,在我可查的范围内,谢老先生的这本《票据法概论》是大陆民商法学者出版的第一本票据法专著,非常了不起。因为第一,这本书是法律出版社1990年出版的,而我国《票据法》是1995年才颁布,也就是说,在谢老出版该书时,中国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作者能够填补票据法理论研究的这么一块空白地带,当然是值得称赞的。第二,谢老先生的《票据法概论》视野开阔,汲取了西方经典的票据法原理,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个人关于中国票据立法的独到见解。第三,《票据法概论》这一开创之作,为后来票据法立法及法学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观点与资料支持。直到今日,大陆及台湾地区的票据法著述,只要能够购买和查找到的,我几乎毫无遗漏地买回、借来并看完了,至少大陆商法和票据法学者在编著票据法教材或著作时,几乎无不参考谢老师先生的《票据法概论》的,这足见有相当的影响力。第四,从作者的人生阅历来说,在经历了多重转折之后重新回到法学研究岗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已是60高龄,而《票据法概论》出版时已愈古稀。能够在艰苦的岁月创作出商法票据法这样高端法学著作,自然令人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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