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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三篇

  其实,早在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名义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已经很明确地指出,商法课程应包含总论、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7个部分。这绝不是民法和商法对经济法研究领域的瓜分,而只能是民法和商法对自有研究领域的原状恢复。过去包罗万象的经济法,有诸多分支先后回归民法和商法,经济法所剩余的只能是本该适于经济法调整方式的自有领域。后来,在人民法院的法庭设置改革中,经济审判庭也取消了,与此同时,高等法律院系对商法学科也越来越重视,研究商法的人也越来越多,于是,不少过去搞经济法的人也不再研究经济法了,而突然改行从事商法学研究,并号称自己是商法学专家。然而,与此极不协调的是,高校里与经济法有关的机构设置(如院系)还存在,所以在民商法专业下面有从事商法研究的,在经济法专业下面也有从事商法研究的,甚至一些原来与商法、经济法专业距离较远的其他专业人员,也转行研究商法了。
  应该说,从纯粹的法学研究兴趣、条件和潜力上来说,从事什么专业、选择什么方向,都是研究人员基于意思自治的选择结果。而且,如果真具备浓厚的研究兴趣、充分的研究条件和足够的研究潜力,完全有可能为本专业作出更大研究贡献。法学界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然而,如果纯粹是以一种“跟风”式心态,或随波逐流,或人云亦云,或见缝插针,或见风使舵,这样的浮躁心态是难以产出什么理论成果的。法学界这样的例子也并不少见。
  如果将这个问题说开去,挂在什么专业下、长在什么环境中,不是决定研究成败的根本因素。只要有精力有能力,至于研究什么,当然是研究者的自主选择。法学界应该坚决打破地盘之争,拒绝“饭碗法学”(王利明语)。远的不说,就拿台湾地区的史公尚宽先生为例,先生能够精通多国语言,集中精力潜心于法学研究,不仅在民法领域有长达420万字的“民法全书”巨著,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等几乎所有民法领域,而且还在商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领域产出五六百万字的杰出研究成果,并且能够产生巨大影响力,成为公认“著名法学家”,至今中国“无出其右者”,这不仅需要资质,更需要精力。反观当今不少法学学者,整天奔波于“修路拉网”(即找路子、拉关系之意也),哪会有心思去认真地研究一下法学学问?
  继续说开去。毕竟时代不同了,社会关系错综复杂,学者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传播并转化自己的研究成果,我并不反对。[注⑦]但在这种精力容易分散的时代,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能够在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专心致志、精雕细刻,不去人云亦云地创作出一些真知灼见来,已经足以不丢学者身份了。要是有谁再野心勃勃,争取将所从事专业的各个分支甚至是法学的各个领域,一一写出宏篇巨著,成为经典圣论,以求永载史册,在日新月异、变迁迅速的现代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无论将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分支部门法归于经济法,还是归于商法,研究人员能够在其中的一两个领域作出卓著成就,已经是很了不起的学者了,至于称其为经济法学者还是商法学者,已无关紧要。真正的学问,看的是贡献,而不是自我标榜或者他人粉饰出来的外在符号。但在有些学术环境下,我这一结论似乎正是相反运行,学问有无和大小,不是去看贡献,而是完全依赖于一些外在符号。这就很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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