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盗窃QQ号、游戏卡、虚拟物的价值判断及犯罪性质

  可见,QQ号码“靓号”是有价值的。QQ号码等“靓号”的价值,是否应当受到法法保护,只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原判之所以没有承认QQ号码的价值,实际上是不承认QQ号码的价值属于法律上的财产,对这一问题,还有待于继续研究。
  第三、以牟利为目的盗窃QQ号,一律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牵连犯的定罪原则相孛。如前所述,以牟利为目的盗窃QQ号行为,虽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但这种行为,更主要的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犯罪的主要危害也体现在财产方面。虽然有些QQ号持有者认为QQ号被盗,对其通讯造成了不便,但更多的QQ号持有者的第一感觉则是Q Q号“靓号”丢失,给自己造成的是财产损失,以及这种财产价值所代表的网上身份地位跌损,因而,多数QQ号持有者认为财产损失重于通讯自由。因为多数人的通讯并非只有Q Q号这种单一形式,还有其他通讯形式,还有许多人的Q Q号也并非主要用于通讯。
  事实上,Q Q号的价值在定罪中也确实起了重要或主要作用,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盗窃的不是属于价值6万多元的Q Q号码,也可能不会引起这样重视或者追究责任。今后Q Q号价值在决定法律责任时,同样会起重要作用。如盗窃3个没有任何价值的Q Q号码,与盗窃3个价值上万的Q Q号码相比,法律后果绝对不同。前者可能没有人管,后者则会惊动警方。同时,在有些盗窃Q Q号案件中,如果Q Q号不是主要的通讯方式,对被害人造成的主要损失是财产损失,而不是通讯自由。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当盗窃Q Q号的主要损失是财产时,或者财产上的危害重于通讯自由的危害时,这显然构成了刑法上的牵连犯,而牵连犯的定罪原则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果盗窃Q Q号的财产价值特别巨大,这时,盗窃罪与侵犯通讯自由罪相比,盗窃罪重于通讯自由罪,按照牵连犯的定罪原则就应当定盗窃罪。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盗窃一般的通信设施或设备的定罪原则,也是如此。因而,对于盗窃Q Q号,一律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与牵连犯的定罪原则不符。
  最后,刑法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 264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那么,对于非邮电通信人员以盗窃Q Q号的形式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也是否应按照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呢?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总之,我们认为,对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司法人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对于盗窃Q Q号等,并不一定都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窃付费使用的QQ号码等通讯工具 ,与盗窃或盗用他人移动通讯或固定通讯号码并无二致,盗窃数额较大的,完全可以定盗窃罪;对于QQ号码等“靓号”的价值认定及其定罪问题,也有进一步研究,不能简单的一律按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处理。
  (三)虚拟物品的价值认定
  虚拟物品的情况比较复杂。判断虚拟物品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其标准就是要看是否具有现实价值。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具体讲,虚拟财产的形成或使用、交换,要与现实生活存在联系,或具有与现实货币的转换价值。如颜亿凡,在广州网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工作,是名网络游戏爱好者。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网易公司组织举行了游戏玩家参与的庆典活动。在活动期间,颜亿凡拿到了梁晨鹏、程烨、金德根等30人的个人资料。根据这些资料,他伪造了22张玩家身份证,并将假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网易公司,以安全码被盗为由向网易公司提交了修改安全码申请,很快就拿到了网易公司发回的新安全码。此后,颜亿凡通过更改后的游戏密码接连盗取了多个游戏玩家的账号及装备,包括六级男衣避水甲等13件武器装备。随后,颜亿凡来到网易玩家交易装备市场,将盗得的装备又转卖给他人,有玩家发现装备被盗后,为了赎回,又不得不按照颜亿凡所要求的价格,再打1250元~2000元到颜亿凡指定的银行账户中。通过“倒卖”这些装备,颜亿凡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天河区法院认为:颜亿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多名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05.12月19日公开宣判: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3]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