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国家的伦理性又必须是有限的,因为人类历史已经证明:过分强调国家的伦理性和国家的应急状态,将造成国家的极权和自由的窒息。国家伦理性的有限性同时也是国家的正当性,因为自由对于个体意味着绝对的道德价值。个体的道德丰满与个性自由,实际上就在于我们的理性支持我们同时获得一种健康的国家生活和个体生活。
国家的伦理性主要由政治文化建构和主导,这是国家政治化的正当性所在。国家的政治资源,无论来自法律还是传统/历史——从实证的角度看,国家的政治资源只可能来自历史与传统过程,法律只是起到确认和勘定的作用。但是,个体自由和国家生活的常态化确实需要国家的法律化。我们全部的革命文化和改革文化,其实都是“政治文化”。在整个20世纪,就公民教育与公共生活教育而言,其实主要是政治教育。我们从革命和改革一路走来,国家的建设在政治上已经逐步定型,故而在面对此次严重自然灾害时我们能够快速动员和应对。但是,政治并非国家的全部,应急能力也不是国家的完整面目,在国家走向和平与常态化的过程中,我们确实存在国家的法律化需求。很大程度上,国家的常态化就是国家的法律化。20世纪中国基本完成了政治建设,因此,在21世纪我们需要以“增量改革”的理性开始重点着手法律建设。法律建设不能按照自由主义的简单模型机械套用,特别是不能以牺牲整个20世纪通过革命、改革以及对我们传统文化的复杂吸收基础上建构起来的政治文化和政治资源为代价,因为这样的改革将不符合“增量改革”的基本理性。我们看到的是,1997年前后的“法治国家”规划实际上正式启动了我们国家的系统性法律建设,而之前的法律建设主要是技术上应付改革开放的需要,并不具有确定性和系统性。
国家的法律化需求在包括SARS以及此次雪灾在内的一系列公共事件中都有表现。尽管救灾的“政治动员”模式总体有效,但是如果忽视常态的法律建设,忽视政府的常态义务和公民的知情权,那么灾难可能会进一步恶化升级,进而给救助带来更大的负担。信息公开上的法律机制缺陷就曾助长过若干次严重的灾害事件。我们总是希望灾难越小越好,因此在战胜灾害之后,除了对“政治动员”模式的肯定之外,我们也需要修复常态法律机制的不足。另外,法律机制的健全也确实可以将系统风险分散化。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建设的检验标准除了自身规范系统的自洽性,还有与政治系统的协调性。良好的政治来自于良好的传统及其改进,以及重要的社会运动与历史决断,法律的重要性在于以规范形态固定良好的政治及公共生活,避免过分激烈的社会变动破坏社会安全与个体自由。推动美国宪法的,其实不是法律过程,而是法律与社会政治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
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