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权:我国人权研究的新领域
封利强
【全文】
近日,首都高校300余名博士生就我国住房问题向“两会”建言献策,引发了媒体的普遍关注。笔者对于“一户一宅制”问题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因而不敢妄加评论,但对于其所主张的“住宅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观点却深表赞同。近年来,虽然经济学家普遍关注房价等社会热点问题,然而我国法学界对于住宅权问题的研究却几乎处于一片空白。针对这一现状,笔者拟对拓展我国人权研究领域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何谓“住宅权”
住宅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二、“住宅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
人权(Human Rights)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国后曾经在很长时期讳言“公民人权”,而只谈“集体人权”,即所谓的“生存权、发展权”。直到2004年“人权入宪”以后,“人权”观念才开始深入人心。目前学界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然而,从近年来的研究重点来看,学界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人权、被追诉人人权等有限的几个领域,而对于公民住宅权尚未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加以研究。
然而,从国际范围来看,住宅权问题早就成为人权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在第一条指出:“所有公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于1991年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市民的住宅权正面临严重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