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一个学期的青年节前后,法律学系又举办了第二届“五四”科学论文竞赛,我又积极参加,并以《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初探》为题撰写了一篇物权法学领域的学生论文,最终获得本次大赛的一等奖第一名。该文的写作主要是基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兴趣,但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可能借助一篇论文阐述清楚,于是,我就从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角度入手,查阅了大量资料,尤其是台湾地区民法学者的观点,同时参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形成了个人关于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点滴思考,注释和参考文献也较为规范。那篇参赛文章的底稿现在已经找不到了,但即便能够“再回首”,也注定是一篇不成样的文字。但这种参与的积极性和评审老师给予的认可,却无疑又增加了我的学习钻研积极性。
转眼间,进入了大学三年级。上学期又开设了一门民法各论课程,即知识产权法。由宋红松老师(现为法学院副教授,攻读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法学博士,全国百名知识产权重点培养人才之一)主讲。烟台大学法律学系的知识产权法学科同样拥有一批年轻有为的教师,如唐广良教授(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董炳和教授(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以及我们知识产权法课程的主讲人宋红松老师。时任法律学系党总支书记的丁乐超教授后来也担任知识产权方向的硕士生导师。宋老师为人和蔼,同时也是我们那一年级的“
票据法”课程主讲人。无论是讲授知识产权法还是
票据法,[注⑥]宋老师都非常卖力,就知识产权法课程而言,宋老师不仅将其掌握的扎实的知识产权法学基本原理讲授给我们,而且非常注重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透彻分析,无论在
专利法、
著作权法还是
商标法分支领域,受众都可以结合生动活泼的案例领会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则。宋老师对其课堂十分投入,其一丝不苟的治学精神和严谨负责的授课态度,确实让人赞叹不已。
应该说,相比民法总论和其他各论,就当时初学者的感觉来说,知识产权法离我们更加遥远。首先,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即可让初学者对此不敢懈怠。相比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也似乎足以使其独树一帜,也难怪梁慧星教授与已故著名知识产权法学家郑成思教授曾经展开过一场理论争鸣。其次,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实践与法学院学生也是呈现出远距离特点,尤其是专利申请、审查及专利权授予、侵权等问题,更具有鲜明的技术性,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高端技术层出不穷,对知识产权人才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也难怪现在有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构要求报考人员具有理工科背景。再次,知识产权不像
物权法那样具有明显的民族性特征,与一国伦理观念,文化背景及政治制度密切相关,而是有着国际保护的要求。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还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都有对知识产权范围(概念)的界定和相应规则,有关版权和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也规定了诸多原则及保护规则,并且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还涉及到国内司法实践问题,因此,学习知识产权尤其要学好知识产权,还必须有“国际视野”,需要国际法知识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