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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二篇

  扯远了,刚才提到我当时对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两种不同感觉,并简要阐明了此种不同感觉的理由。尽管物权法抽象,但在房绍坤教授的认真讲授下,只要聚精会神地紧跟其思维,至少还是可以理顺下来的,只是作为初学者来说无法做到深入领会;同样,尽管债权法复杂,但在关涛教授的巧妙剖析下,我们仍然收获了丰富的债法理论。记得有一次我在图书馆持有“债法总论”在看,有一土木工程系的同学问我,什么是债法?是不是就是关于“欠钱”的法?装蒜的我,竟然立刻否决,并且为其介绍了债法的相关内容。现在想来,这位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说的其实非常有道理,“债”的,说来说去,不就是“欠”别人的吗?也清晰记得关老师在课堂上用醒目的粉笔字在黑板上写道“债=欠”,显然,这是深刻的解读。可以说,关老师的课堂讲授尽心尽力,将其满腔的民法和债法理论热忱挥洒到了债法课堂。从其对债法理论的深入浅出又联系实践的细致讲授来看,关老师的民法学理论基础是相当扎实的,对待问题一丝不苟,面对同学们的提问和讨论,往往也是与提问者一道,进行现场思考,共同探索。这是非常可贵的为师品格和教育精神。
  记得我曾在《法制日报》发表过一篇文章,题为《法学教育不应产出法学文化盲》,意思是说在法学院读书的学生,不仅要掌握法学基本知识,而且还要了解诸如法学学者、法学流派、法学文献、法学院系等基本的法学文化,培养起自身的法学文化修养。可以说,这一认识最早也是受益于在烟台大学的法学学习。这里也不能不提到债法的主讲人关老师。记得几乎在每次债法课堂上,关老师都要向我们介绍民商法学界的一些已有影响力的学者和代表性学术观点,对一些理论争鸣也不时地介绍给学生,并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例如,对董安生教授撰写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徐国栋教授也曾经反复提到,并且对其代表作《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也是格外欣赏。记得在研究生期间,我还因为“反学术腐败”的话题给徐先生国栋教授专门去信,没有想到的是,徐老师很快以书面形式给我回信,淋漓尽致地表达了其对学术腐败的痛恨!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学生了解民商法学界,了解其他学者和有关学术思想,而不至于仅仅局限于任课教师和指定教材。显然,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学文化修养。事实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结论。记得当时我们在平时聊天时,还不时提到学界一些知名学者及其代表性学术观点,这对开阔眼界、增强学习动力有着不可忽视的益处。
  债法课的指定教材仍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即由张广兴教授编著的《债法总论》。同样,主讲教师也并未依赖这本教材教条地讲授,而是也有自己的债法讲义。记得当时关老师曾说他主要是参考的台湾地区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的《民法债编总论》和《债编各论》,在他看来,郑先生的债法写作风格要通俗于史尚宽先生的《债法总论》和《债法各论》。由于前述债法之复杂及理论之博大精深,仅仅一个学期的债法课堂授课显然无法囊括债法的所有内容,要掌握更多的债法(包括合同法原理和侵权法原理)知识,必须借助于自主学习。于是,在将指定教材《债法总论》看完后,我还去图书馆查找债法方面的其他书籍,但在当时中国大陆学者专门的债法书籍似乎除了张广兴教授之《债法总论》外,只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王家福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民法债权》,其余的几乎都是侵权法方面的债法分论著述,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教授等《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张新宝教授的《中国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王利明、杨立新两位教授编著的《侵权行为法》(“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教材)等,债法的另一分支合同法方面的著述就更为少见,直到了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后,才势如破竹,出版了各种各样的统一合同法教材、释义和著作,如崔建远教授的《合同法》等系列合同法学著述。如今,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侵权行为法也列入了民事立法计划,包括侵权行为法在内的债法研究著述已经有了长足的进展,如王利明教授的《侵权行为法研究》、张新宝教授的《侵权责任法原理》等也陆续出版;而杨立新教授倾其十几年的时间研究、撰写并出版的《侵权法论》,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有近百万字,且还主持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之课题并于最近出版了草案建议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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