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期下来,基本上初步了解了
物权法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原理。显然,理论又一次盖过了规则,即前述《
民法通则》有关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的规定。但是,实践又远远盖过了理论。例如在用益物权方面诸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等实践问题,究竟在理论上如何理顺;在相邻权方面的新类型相邻关系、在担保物权方面的新类型担保,这在
物权法理论上又难寻答案,据说有的还特别敏感。这也正显示了
物权法的民族性和政治性,立法又必须照顾到一国现实的物权政策,使其笼罩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中国《
物权法》的迟迟颁布以及中途遇到的理论争鸣,也无不在表彰着
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和商法的显著个性。
那一学期的另外一门课为“债权法”,由时任讲师的关涛老师(现为烟台大学科研处副处长、法学院教授)主讲。也许当时我在法律学系学习时间长了,对系里的老师了解可能更多了,也许是关老师的授课风采赢得了良好声誉,对关老师的名字,早有耳闻,不仅学长们会提起关老师,我们同级同学也会流传着关老师课堂讲授的精彩之美言。也难怪关老师在后来“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评选”活动中,能够脱颖而出。看来,对关老师的相关信息,我已无需专门去图书馆查找了。关老师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毕业,记得是师从著名民商法学家魏振瀛教授。此前,在校园里也时常见到关老师,身材高大魁梧,戴着一副眼镜,颇有大学者风度。于是,也非常期盼走进关老师的债法课堂,领略其授课风采。
关老师上课非常投入,声如洪钟,其特有的激情能够持续不断地洋溢于课堂始终。由于同时在开设
物权法,所以我大体上能够悟到物法和债法给我的两种感觉。
物权法更为抽象,债权法更为复杂。说
物权法抽象,是因为一方面
物权法总论中的许多原则和理论(如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优先效力、公示公信方法等)在理解起来要付出更多脑力劳动,另一方面
物权法总体上属于静态的支配法,保护财产之静的秩序,尤其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诸多内容,尽管仍然是具有强烈的生活性,但仿佛又远离我们这些法学院课堂里的初学者;说债权法复杂,是因为一方面债法之内容是博大精深的,可以说债法是民法中最重要、最复杂的一大分支,史尚宽先生在其《债法总论》一书的自序中也提到:“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另一方面债法之分支包含的内容也是错综复杂的,尤以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为重。以至于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就债之体系安排上出现了观点对立,江平先生直言“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突破德国模式”,王利明先生坚决认为德国五编制不可取,以“美国派”(民法起草小组同志语)的思路,力倡侵权行为应该独立成编。而梁慧星先生则极力主张民法典中应有债之总论,因其设置在德国模式下有所发展,可以称其为“非典型性德国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