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指定教材是梁慧星教授和陈华彬教授合著的《
物权法》,仍然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九五”规划民商法系列丛书之一种,我们在使用时该教材刚刚出版。长期以来在我国立法中找不到“物权”概念,在《
民法通则》中也极力回避物权的提法,而代之以繁琐的“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因此,在当时的民法学图书资料领域,并没有像今天这样有铺天盖地的
物权法著作和教材。唯一能够查找到的国内物权法论著,只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撰写的《
物权法原理》、前述《
物权法》以及孙宪忠教授的《德国当代
物权法》,记得前者为我系95级
物权法课程的指定教材,中者由于恰好1997年出版,正为我们所用,后者只能供学有余力之时参考学习。除此而外,大概也只有在“民法学”教材中偶尔查找的“物权”篇章了。不过,主讲这门课程的房老师也没有照本宣科,而是有自己的一套
物权法讲义,推荐我们参考的文献也只有几本书,大量的推荐学习资料主要是一些学术论文。
课堂笔记和读书笔记仍在进行着。房教授在课堂上讲授的
物权法原理,不仅与指定教材上的说法不一致,而且与我在图书馆检索到的其他
物权法文献也有观点和论证上的差异。也就是在那时,我才进一步领会到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并没有唯一的答案,不同的研究者和观察者,对同一个问题可能会有各不相同的学术观点。于是,这就更加激发了我整天泡图书馆的积极性,每遇到一个问题,我总是要尽量查找各该问题的不同文献,从而拓展知识面和观察视野,开阔思路,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中可以进行比较性和评价性学习。这样一来,自主学习的能力和独立思考的能力也逐渐培养起来。这对包括民商法学在内的法学学习,是极有帮助的。
这种持续性的自主学习训练,不仅使我对
物权法原理有了更多的认识,而且还能够在课堂听讲中对主讲教师的观点进行评价性思考,对当时一些学者提出的
物权法方面的观点也在思索着我自己的粗浅看法。例如,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现在已经写入了中国法律,但当时对我们初学者来说完全是一个外来的理论上的概念,立法上处于空白。当时在查找相关文献时,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即权利元素,论者说法不一,如史尚宽先生的“一元论”、房绍坤先生的“二元论”、梁慧星、陈华彬先生的“三元论”(后来王利明先生又直言“赞成最广义说”即“四元论”),当时我比较了几种观点,认为瑞士民法所采纳的一元论中的“按份共有说”最为合理,因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关注的焦点并非“区分”,而是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所以“一元论”中史尚宽先生赞成的“单独所有权说”以及“二元论”中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完全可以由房屋所有权即可解决,而“三元论”中的成员权本身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效力而并非权利元素。当然这只是彼时的认识,后来我的观点有所改变,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解决的问题焦点既包含“共有”也包含“区分”,且区分和共有的不可分离性才产生了建筑物所有权的民法问题,但究其本质该权利仍然是属于所有权范畴,界定其权利因素不应脱离所有权这一完全物权之特性,因而改采“二元论”,并写入了我后来参编的民法和
物权法教材,但现行《
物权法》最终采用的是“三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