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之二篇
李绍章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我和民商法学十周年(1997—2007)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讲师)
(接上文)
二
“民法总论”的课程学习结束后,就迎来了大学时期的第一个暑假。暑假里除了吃饭睡觉,几乎没有任何娱乐休闲活动。当我闲得没事干时,就只能读书了。放假前从图书馆毫无计划地借了一堆书,乱七八糟的,每天都会翻阅。但记得非常清楚,因为经过第一学年下来之后,我已经培养起了对法学、法律的浓厚专业兴趣,所以,对新学期所开设的任何一门新课,我都会感到十分好奇。尤其是我最为喜爱的民法,在大二上学期应该开始陆续有民法各论的课程了。于是,天天盼望尽早开学,返校求知。
果然,新学期开设了一堆专业课,比大一多出了不少。例如,“
民事诉讼法”,由王福华教授(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讲,王老师也是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虽然刚刚步入法学院讲坛,但因其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加之法院工作经历,驾驭起
民事诉讼法课堂来,无疑是不在话下。扎实的民诉法学理论功底结合对现实民事司法的解读,让我们打下了良好的民事诉讼法学基础。但由于早已培养起了对民法学的深厚感情,紧口本文主题,我在此重点介绍民商法学方面的两门专业课,即“
物权法”、“债权法”(债法)两门民法各论课程。
烟台大学法律学系非常重视民商法学科建设,不仅有一批素质精湛的学术团队,而且在课程设置方面也是在全国率先将民法学课程分解,使学生系统地接受民商法学教育。因此,在我们学完了“民法总论”之后,就开始陆续学习民法各论。说实话,尽管在民法总论学习中讲到民事权利分类时,遇到过物权的概念,但到底什么是物权、什么是
物权法,一头雾水。何况在十年前我国还没有
物权法,只有到了十年后,我国才颁布了《
物权法》。在这种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初学者就更不易对物权及
物权法有什么直观感觉了,充其量认为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权利,或者干脆就将物权直接作出字面理解,即物所享有的权利。越是有困惑,越期盼
物权法课堂。
为我们主讲“
物权法”的是时任法律学系副主任的房绍坤教授(后任法学院院长,现任烟台大学副校长)。按照我自主学习的惯例,在上课之前,我也去图书馆查找了主讲教师的相关信息。检索结果表明,现已获得博士学位的房老师当时还很年轻,同样是北京大学研究生毕业,却已是教授职称,并取得了丰硕的民商法学科研成果,尤其在
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领域,造诣颇深,不仅有专著出版,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在多家核心期刊发表,由于房老师彼时处于学术创作的活跃期,在最新学术刊物上也不时看到房老师的论文成果。显然,我又一次感到遇到了好老师,同样是带着仰慕的兴奋之情,走进
物权法课堂的。记得房老师平时很少戴眼镜,但在他的
物权法课堂上却戴上了眼镜,很有学者风度。与讲授民法总论的郭老师不同,房老师个性更加鲜明,对
物权法的诸多问题非常强调自主观点,并且擅长结合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批判性授课,注重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并适时作出精彩的点评。显然,作为听课学生,我完全能够体会到房老师治学的勤奋,也能够看得出房老师的扎实民法学理论功底和许多独到的物权法学见解。娓娓道来的物权法律思想和抽象的物权法学理论,更是我所欣赏的授课风格。后来房老师还被评为首届全国百名“教学名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