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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将许霆案打造成法治进步的经典案例?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所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不再是官样文章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公文套话了。
  按照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经验,这两个钱款数额错误应该不仅仅存在于法院判决书中,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安机关的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中肯定也是存在的。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公正的生命,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的基本前提是认定事实正确,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法院判决合法与正当的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命脉所在。现在,处理许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原审法院连本案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案件事实都认定错误了,我们还能相信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吗?
  一滴海水往往既能折射太阳的光芒,也会反映黑暗和乌云。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个全国闻名的重大案件时,竟然出现这种令人不可思议的严重错误,我们自然就有理由怀疑其是否真的有确凿的、明确的和无误的直接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许霆的犯罪事实之全貌了。
  在这里,我请求该案的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以对国家法律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对社会舆论负责的精神,有错必纠,严格依法办事,请求法院延期审理,将此案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然后在补充侦查并且获得明确、实在、有效的证据的前提下重新决定是否继续提起公诉。
  鉴于我心里明白但是现在还不能言说的“两个不可能查清”的案件事实,最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应该可以也完全能够以“存疑不起诉”的方式决定撤回公诉,然后,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撤消此案。
  然后,两机关均可通知银行方面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项自诉将以许霆为被告、以非法侵占罪为请求。然后,当程序上的“旧楼”被连根拔除之后,在新的程序演进中,银行可以自诉人身份起诉许霆犯有非法侵占罪。那么,当核心法律事实被校正为遗失174825元,其法律属性被定性为银行遗失物的情况下,结合许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潜逃在外拒绝银行建议还钱自首、并且将174825元挥霍一空的两个案件情节,案件结局将可能演化成ABCD剧结尾:
  A结尾:银行自行起诉后经过调解,在许霆归还174825元的损失后银行撤诉结案,许霆可以不负刑事责任。银行把收宇通广电公司的同等数额的钱归还给该公司。
  B结尾:如果银行坚持刑事自诉以儆效尤,则许霆依然不能逃脱刑事处罚。
  C结尾:银行声明放弃刑事自诉。在此情况下,是银行自行处分其权利,合法合理。
  D结尾:银行不起诉也不表态。经过法定时效后,银行失去刑事自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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