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将许霆案打造成法治进步的经典案例?
梁剑兵
【全文】
新年伊始,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可以说,这场跨年度的审判已成为一场全民参与的公众事件。银行、法院、无期徒刑、无罪、盗窃、非法侵占、不当得利等关键词和法律术语勾起公众无限的热议,许多法学专家和普通公民在他们的博客中写下看法。有人这样说:“许霆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我们拭目以待。”我作为一位普通公民,也热切地希望管辖此案的司法机关能够努力工作、严格依法办案、力争将这起性质特殊的案件办成经典案例。
几天来,我们集中时间,看了许多关于许霆案定罪量刑问题的讨论和说法。大家要么咬住柜员机是不是银行的问题不放,要么就咬住许霆取款当时的行为性质不放,我认为这些思维角度都很拘谨,缺乏辽阔的法学视野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方法。要达到科学与严谨的法学思维,并将本案打造成中国法治的经典作品。我认为我们必须首先构筑三个基本前提:第一个基本前提是,本案中被许霆拿走的那174825元钱本身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这个前提将决定该案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这是司法机关和大多数人都没有仔细思考过的。另一个基本前提是:许霆究竟在哪个时间段上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这个前提将决定许霆的行为是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占罪的问题。这更是绝大多数人都没有仔细思考过的问题。第三个基本前提是程序方面的,本案到底应该是一个公诉案件还是一个自诉案件?而一旦破解了这三个基本前提,答案自然也就水落石出了。打造中国法治经典案例也才有现实可能性。
一、我们先来说说第一个基本前提:
柜员机是机器。机器就是机器,它不是银行,银行是人。将人和机器混为一谈,这不但不合逻辑,而且荒谬可笑。网友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一种我经常说的思维痉挛——不看机器为什么出错,只讨论机器本身是不是人,而这个“机器本身是不是人”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伪问题,因此所导致的任何联想和答案就不但都是错误的与不合逻辑的,同时也是幼稚和荒唐的。
当我们把视角改到“机器为什么出错?”这个问题上,并从法理学角度来论证这个问题的话,我认为:鉴于任何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人的意志的外化.而本案中银行对于许霆的帐户支付命令,只可能是命令机器在许霆的帐户余额限度内(170余元)支付,而绝对不可能指示和命令机器在许霆的帐户余额限度之外再支付174825元的.在这个问题上,机器出故障漏掉了银行的钱,是银行命令它出故障并把钱漏出去的吗!?显然不是、也不可能是出自银行的意志!所以,机器多付钱的机械动作压根就不是银行意志的外化!机器多付钱的的机械动作也就根本不可能代表和体现银行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