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的课堂学习也就是一个学期,但要学好民法总论却绝不能指望一个学期的时间,大量的精力还要借助课堂之外的时间。因为民法总论是有关民法的一般理论,民法总则也是有关民法的一般规则,是学习民法各论及各编的前提,也是基础。台湾地区民法学者姚瑞光先生有言,“研究民法,必从研究民法总则开始,民法总则未读通之人,即研究民法总则以外各编者,难期研究成果正确、完善”。此言虽有可商榷之处,但足以表明民法总论的极端重要性。因此,我在课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投入到民法总论的持续性学习与思考当中,图书馆内能够看到大陆学者撰写的有关民法方面的书籍,我几乎都有阅览。指定教材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我也反复研读,逐步领会,这本书,现在已经很破旧了。
后来,我又开始艰难的咀嚼台湾地区的民法学论著,以史尚宽先生的《民法总论》为首选,速度极慢的吞食竖版的民法之博大精深。即便后来进入了民法各论的学习,我仍然没有放弃民法总论的学习,对上个世纪四五十年代台湾出版的胡长清、梅仲协、郑玉波、李宜琛、王伯琦、洪逊欣等民法学家的有关民法总论的著作或索引文献细致阅览,尽管重复性内容颇多,但在当时是很了不起的成就,至今也少有人胜出。诚如台湾民法学者苏永钦教授所言,“虽然起步较早,台湾民法学界毕竟是一个较小的社群,过去半个多世纪的总产量,并没有多到什么程度,但如果深入观察,仍然可以看到若干典范式的改变,反映台湾社会的快速变迁。我们是从一部大陆带过来的民法典开始,手上有的‘使用说明’,主要就是前二十年大陆民法学者如胡长清、梅仲协、史尚宽、戴修瓒等撰写的教科书。民法典本身是德国民法的钢骨结构,加上部分瑞士、日本等国民法的工料,但主要的建筑顾问还是日本人”。苏先生不无幽默的比喻,尽管可以说较为客观地刻画了当时台湾民法学研究之状况,但很显然,胡师、梅师、史师等民法学大师对欧陆民法的直接或间接引进是功不可没的。可以说,当时我的民法总论学习,既受益于大陆学者,也受益于台湾学者。
但在那个阶段民法总论的学习过程中,也有诸多缺陷。大致归纳起来,一是没有民法各论的知识基础,对民法总论的理解只是处于极其浅薄的层次,只了解和掌握民法总论中的一些概念性内容尚不足以感觉到整体民法学。因而学习民法总论,时常会感觉到理论消化的艰难与制度把握的复杂。例如,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特色”民法概念,书本上只是在介绍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及效力等基本问题,但究竟什么是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没有民法各论中诸如合同法律行为、遗嘱法律行为等的知识储备,是难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展开丰富联想的,只能停留在枯燥的理论说教以及不着边际的想象之中;二是民法规范、民法理论与民法实践结合方面,无法做到有机联系和对照性评价。涉及民法总论内容的民法规范集中于《
民法通则》的相关章节中,理论多于规则,实践又多于理论,当面临一些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时,往往找不到相对应的准确民法规则,在民法理论中又似乎模棱两可,这种感觉其实对初学者来说是很压抑的,尤其是在没有意识到民法评价时,如此感觉更为强烈;三是眼高手低,往往满足于已获知识,对未知领域常有怠惰情绪,而对台湾地区民法学论著的阅读也不求甚解,特别注重了阅读数量,而没有格外在乎阅读质量,以至于在研究生期间重读这些论著时,又感到十分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