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彼时,我也早已完成了对郭明瑞教授民法课堂语言的适应性训练,愉快地聆听着其深厚的民法学理论功底所洋溢出来的精辟民法观点与睿智民法思想,我也很荣幸地感觉到,引领我民法入门的是这样一位有着自成理论体系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民法学家。郭老师尽管不用普通话,但讲授起民法来却很有激情,思维敏捷,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有力,引人入胜;同时,郭老师又平易近人,对待同学们的提问,微笑相待,耐心解答,在学生看来非常疑难的民法问题,他往往是三下五除二即快速解决,不得不让人佩服。我在读书期间,从来不主动找老师,甚至羞于见老师,也不知老师办公室在哪里;在课堂上,从来不主动提问或参与讨论,上课从来不坐前排,中排也极少去坐,绝大部分时间是窝在后排角落里,一“窝”就是四年,没有哪个老师认识我。这更多的是出于内向的性格使然。唯一记得参与过一个案例分析的讨论,这还是寝室同学硬将我名单报上去被郭老师点名回答的(当时要求每个寝室推荐一名学生参与讨论),但即便是这么唯一的一次,我也使了性子,拒绝回答,将回答的任务当场交给了我所在寝室的寝室长,因为是他不经我同意擅自将我名字报送给老师的,理应承担由此而来的各种不利后果。道理很简单,民法讲究意思自治,每一个人都是意志独立和自由的生活主体,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意志强加给他人。反对强迫,是意思自治的强烈声讨,也是民法的坚定立场。当然,现在想来,这些都已经显得过于“较真”了。
一个学期下来,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性质、渊源、功能、效力、历史发展、基本原则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导论性内容,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也循序渐进地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和掌握。不仅如此,我还逐渐认识到,生活处处有民法,[注⑤]民法与人的生活休戚相关,须臾不可分离,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民法所规定者为吾人社会生活之基本规范,举凡衣、食、住、行、育、乐,无不涵盖其中,吾人倘能以之为共识,而实行之,则必能定分止争,而社会和平,臻于法治之理想境域”。这样一来,我更加坚定了学好民法的信心,也开始尝试着思索一些民法问题。记得当时烟台大学法律学系正在举办首届“五四”青年科学论文竞赛,我也积极报名参加,并以“合伙第三民事主体的几点哲学思考”为题,撰写了第一篇民法学学生论文,经过初评终评,我最终获得了三等奖。由于高年级学生也参加,一二等奖全部让他们包揽,获得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大都是一年级学生。我在大学期间只参加学术活动,对非学术活动一概选择远离。这次学术活动的积极参加,进一步增强了我对民法学的专业兴趣,并更加勤奋地阅读民法学著述,在民法学的殿堂里自由地享受民法学理论带给我的无限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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