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英美法官文化及其启示
高军
【全文】
法治社会的实质是良法之治,而“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只有当处于其中的人是最好的时候,它才可能是好的”。[1]因此,良法之治的根本保障在于作为有“法律的守护者”之美誉的法官。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的作用不可或缺,社会赋予法官这个角色“与行政官员、立法官员不一样,甚至与检察官也不一样。这种差别不俟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的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2]以上这些差异,实质上构成了法官文化的内容。基于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发展普通法,维护正义的过程中,塑造了别具一格的法官文化。而法官文化的形成,又反过来对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一、英美法官文化的主要内容
法官文化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较宽广的概念,主要包括制度的、物质的和精神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在法官制度文化方面,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一样,都建立在分权、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事实上,更能体现英美法官文化特点的,主要集中在物质和精神的层面。因此,本文探讨英美法官文化亦是主要基于这两个层面而展开。另外,本文主要以英、美两国为考察对象。虽然英、美两国法官文化在一些具体细节方面各有特点,但总体上两者的共性远远大于个性。基于上述定位,笔者认为,英美法官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官的知识结构、思维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是由法官创造和建立起来的,法官承担着传承和创造法律的重任,因此,专业化及博学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在英美国家,对法科学生的要求非常高,不仅仅要求他们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而且要求必须接受过历史、政治学、经济学、哲学等多门学科的训练。[3] 法官来源于律师,要想成为法官,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认识、判断、推理案件诸能力在内的良好的认知水平,以及广博的社会知识。正如哈佛大学著名的司法程序专家查菲所说的那样,在普通法国家,为了预测一个未来的法官的行为,最好看看他图书室里的藏书,而不是看他事务所里的诉讼委托人名单。[4] 英美法官非常注重经验,以判例形式表现的普通法,其本身就是司法经验的积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基于其知识背景、训练方法、法律思维方式的一致,英美法系的法官凝聚并形成一个“解释的共同体”。同时,借助特定的概念、逻辑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论自治”。
2.法官任期、待遇及升迁。英国早在1701年即在《王位
继承法》中规定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终身任职。在英国,法官是终身职务,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国王予以免职。被任命为法官的人服务的年龄可以达到七十或七十五岁,实际上要比政府官员所允许的年龄限度高出十年。在七十五岁之前成为高级法院法官的许多人可以任职到更高的年龄。[5]在美国,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对确保司法独立来说,除了终身任职之外,没有什么比将对其与持以固定的条文明确下来更起作用了。”这种思想在美国宪法中有所反映,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至于法官的待遇,“先于大陆各国形成的对法官优厚的物质待遇,成为英美法各国的传统”。[6]在英国,法官的薪俸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由于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7] 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总体而言“法官的薪俸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8]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以简洁、惜墨如金著称的《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俸金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