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持卡人与中国银联之间的关系。很多人都认为,持卡人与银联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事实上,持卡人与中国银联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持卡人因信赖中国银联(事实上银联目前在国内跨行电子交易方面处于垄断地位,持卡人没有选择权)及其提供的服务,从而选择银联卡以及由其提供信息数据转接的服务,事实上已经与中国银联之间成立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一个典型的佐证是,“银联”商标由中国银联公司享有和经营并从中获益,使用标有“银联”商标字样的自助设备本身就是享有中国银联提供的服务。作为银行卡组织之一,中国银联只是银行卡金融服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与持卡人对交易方式的选择及用卡环境直接相关。
有观点认为,持卡人只与发卡行构成合同关系,持卡人如果因为没有享受到发卡行承诺的跨行服务,可以就发生的损失向发卡行索赔,而发卡行在做出赔偿后可向银联追偿。笔者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如果是因为银联系统通信网络或主机故障(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持卡人交易损失,银联跨行交易关键的服务提供方,应当与收单行一起共同承担服务合同义务默认的违约责任,中国银联不能简单地以未与持卡人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为由置身事外。当然,这也是法律亟待完善的地方。
(三)是否需要赔偿间接损失
一则真实的案例:客户投诉要求银行赔偿其生意损失,原因是客户在使用银行自助设备时出现交易失败,从而影响到客户与第三方合同的履行并产生经济损失。对于这样类似问题,笔者认为需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是银行过错,客户过错或其他原因?这是首先必须考虑的基本问题。
根据笔者在前文对纠纷所做的类型划分,如果客户产生损失的原因是因为客户本人在自助设备上的操作不当造成的,银行当然不必负赔偿责任;如果是银行方面疏于管理,比例信息技术后台故障导致客户交易不成功而产生损失,则银行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应当根据案情具体确定过错大小。
2、间接损失的承担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除类似许霆案件适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也可选择适用侵权法律关系)外,因使用银行自助设备所产生的纠纷可归入民事合同关系,从而适用《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
合同法》第
113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理论,通说认为,违约赔偿责任包括未违约方的直接损失,以及合同双方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共同预见到的间接损失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