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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助设备使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从许霆恶意取款案谈起

  2、因人为操作失误(包括管理过错)产生的纠纷,包括银行人员操作失误(包括疏于管理)和客户操作失误(不当)。前者如前述英国汇丰银行的操作失误,后者如客户不当操作造成吞卡或“吞币未入账”等情形。
  在银行疏于管理方面,举一比较典型的案例:据《东南早报》报道,2006年4月8日晚,蒋某持工行牡丹卡至位于苏州市区一工行ATM机上取款,因轻信张贴在ATM机上的虚假告示而导致账户资金被骗。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工行在自动取款机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疏漏为由判决工行承担三成赔偿责任,并认为工行在ATM机上张贴的类似“任何ATM机外的提示或表示均非本行行为”的风险提示不能豁免银行的管理过错责任。
  3、因不可抗力原因产生的纠纷。如因电力等原因造成客户取款不成功、转账被中止等。
  按纠纷的法律性质划分,因使用自助设备而产生的纠纷可划分为一般投诉处理、民事纠纷及刑事案件三种类型。如前述《东南早报》报道的案例,客户蒋某与工行之间即属于民事纠纷,而非法张贴虚假告示并进行诈骗则属刑事案件,蒋某与工行均可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另外,如果从主张损失的角度进行划分,也可将纠纷划分为客户投诉纠纷和银行诉求纠纷两种类型。而往往在跨行交易涉及的(他行)客户投诉纠纷中,又同时伴随有多层法律关系。
  (二)跨行使用自助设备交易中的法律关系分析
  以银联卡在他行ATM机取款为例,跨行交易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持卡人、发卡行、机具提供行(收单行)及提供跨行数据转接的中国银联。
  第一、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最基本的服务合同关系。持卡人基于合同关系可享受发卡行承诺的各种金融服务。
  第二、发卡行、收单行和中国银联三者之间存在一个三方合同关系。
  中国银联成立的目的是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中国银联与会员单位(包括发行银联卡的发卡行和接受并提供银联卡服务的收单行)之间已就银联卡的跨行交易及相关收益的分配达成了协议。本文对此不作详细论述。
  第三、持卡人与收单行之间仍然成立一种金融服务合同关系。收单行对外设置标有“银联”标志自助设备的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而客户持银联卡在该自助设备上进行交易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在客户将卡插进“进卡槽”的一瞬间即成立并生效。持卡人对于因收单行原因造成的损失,可直接向收单行主张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当盗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交易时,盗用人与收单行之间的金融服务合同无效,盗用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但此时真正持卡人(账户所有人)的账户损失是否应当由银行承担?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方面分析,如果银行与客户之间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只要银行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银行即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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