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经济学原理,由两个产权明确的双方订立的合约,它所要保护的就是合约双方各自的产权价值;不过,即使合约各方产权都很明晰,产权价值依然会因为各种原因或者不可预料的风险而受损。因此,基本上任何一项合约里都会有大量的规定用于规避各种风险,原则上,因为合约内没有规避掉的风险而导致的产权价值损失,是不能让合约另一方承担的。也就是说,银行不能将自身经营能力的失效风险完全加诸到储户身上。
换个角度来讲,没有一份自愿交易的合约可以规定,当其中一方出现了傻瓜式的错误后,还必须让另一方来承担这个损失。正是在此种意义上,银行才没有在银行卡章程上写明当银行操作出现了疏漏后必须由储户来承担错误的代价。所以,从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合同角度看,当银行犯了傻瓜式错误后,即使储户利用了这个错误多得了利益,储户依然没有违反合约。此时,银行也不能想当然地将这种产权价值的损失归罪于储户。从经济学意义上,我们能够得出这个结论。
对许霆行为恰当的定性,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许霆的第一次取款属于“善意不当得利”,之后的100多次取款则属于“恶意不当得利”。法律上“善恶”划分的标准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的获利存在合法依据,而不能理解为存有不当获利的私心即为“恶意”。
从社会效果来看,年轻人挡不住意外之财的诱惑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显然有违道德,但是否就一定就属于犯罪行为呢?
以下这则域外的相似案例,可能会对许霆案件的定性有所帮助:据英国《每日邮报》2007年7月12日报道,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伦敦克勒肯维尔区一个汇丰银行的提款机误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当成10英镑钞票提供给取款人,引发民众哄抢。据报道,由于当日工作人员错误输入了操作模块,提款机将面值20英镑的钞票当成10英镑钞票提供给取款人。这一消息一经传开,许多人蜂拥而至在该机器上提款。汇丰银行随后对此事件做出说明,证明是由于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提款机故障。但是,汇丰银行并没有决定追回这笔损失。
三、银行与客户因使用自助设备产生纠纷的法律分析
(一)纠纷类型
根据实践中案件纠纷发生的最初原因,笔者现将因客户使用银行自助设备产生的纠纷划分为以下类型:
1、因银行自助设备机器自身故障(产品质量)所产生的纠纷,如许霆案。据报道称,因ATM机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广州商行的损失已由生产和维护商广电运通公司赔偿。
因自助设备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中存在三方法律关系,银行具有选择权,即可选择向产品质量责任人追偿损失,也可以选择向不当得利受益人追偿损失,当产品质量责任人承担了银行的损失后,产品质量责任人将立即取得向不当得利受益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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