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简要介绍这四个阶段的内容。[6]
(1)第一阶段:发布2003年度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在披露2003年度财务报表时,应鼓励其阐述转而采用IFRS的有关计划以及已经取得的进展。2003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现行会计政策(成员国公认会计原则)与根据IFRS的规定在2005年度财务报表中拟采用的会计政策之间的主要差异。此时,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可能只是描述性的。
考虑到成员国现行会计政策与IFRS之间的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应深入分析未来会计政策的适用性及其具体运用。基于此,CESR建议有关的解释内容应带有警示语句,并指出披露的内容可能不是非常广泛的这一事实。
(2)第二阶段:发布2004年度财务报表
为满足IFRS有关可比性和进行调整的需要,上市公司应在2005年度的财务报表中披露采用IFRS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并且如果可能,上市公司应及早披露这方面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有关采用IFRS所产生影响的信息可能具有价格敏感性,因而可能受到欧盟有关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指令的管制。基于此,CESR建议,一旦上市公司能够量化采用IFRS将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的影响,就应鼓励其披露包括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在内的所有量化信息。
在没有实施包括审计在内的质量控制措施之前,上市公司不应公开披露采用IFRS可能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但是,信息的完整性不应成为上市公司推迟披露的借口。在公开披露2004年度财务报表时,如上市公司不能遵循本补充指南的规定,应鼓励上市公司披露采用IFRS的有关计划以及已经取得的进展,同时解释不能遵循本补充指南的原因。
上市公司在披露采用IFRS对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规定:①转换日,股东权益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IFRS,具体包括采用国内公认会计原则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采用IFRS产生的影响、采用IFRS时资产负债表的产期初余额;②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FRS,具体包括采用国内公认会计原则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采用IFRS产生的影响、采用IFRS时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③利润表从国内公认会计原则调整至IFRS;④对现金流量表重大调整的解释。
如果上市公司意欲根据IFRS列报2005年度的中期财务信息,上市公司必须在披露该中期财务信息之前,列报采用IFRS对2004年度财务报表所产生影响的量化信息。
(3)第三阶段:发布2005年度中期财务信息
为降低中期财务信息误导投资者的风险,CESR认为上市公司应在IFRS的基础上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可比的中期财务信息和年度财务信息。因此,CESR建议自2005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应在IFRS的基础上列报中期财务信息。关于2005年度的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CESR认为,如果成员国法律要求或上市公司选择提供半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则上市公司应在期末根据拟采用的会计政策予以列报。上市公司可能采用的方法包括:(1)完全遵循IAS34《中期财务报告》;或者(2)根据国内报告原则列报并根据IFRS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编制中期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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