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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协调及启示(下)

  3、第8号公司法指令
  欧盟第8号公司法指令—《建立在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54(3)(g)条基础上的关于负责对会计文件进行法定审计的审计师资格的84/253/EEC号指令》(Eighth Council Directive 84/253/EEC of 10 April 1984 based on Article 54 (3) (g) of the Treaty on the approval of persons responsible for carrying out the statutory audits of accounting documents,以下简称第8号公司法指令)于1984年4月10日通过,规定了对职业审计师的资格要求(主要是审计师的最低资格要求)。其内容主要是:(1)对审计师的教育、职业培训、考核等方面作了一般原则性的规定;(2)对于当前从事审计法定工作,但不符合指定要求的人员,提出了过渡性的安排。第8号公司法指令不涉及审计师在欧盟各国间的相互承认和职业界组织的自由建立问题。可是,第8号公司法指令的第2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批准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取得全部和部分资格的审计师,条件是其资格要求相当,并足以证明其具有当地法律的足够知识。每一名审计师必须完成培训计划。按第8号公司法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对审计师的独立性有权自行决定,所以欧盟成员国之间审计师独立性要求就有很大不同。
  总的来说,在欧共体成立以后的30年间,欧盟会计协调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协调,[3]而且协调的形式—指令的法律影响也仅限于欧盟各成员国和它们的附属国,较少考虑欧盟之外国家的情况。
  (二)协调的第二阶段:[4]欧盟内部协调与国际会计协调并行
  应该说,欧盟发布的指令极大地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会计协调。然而,尽管欧盟指令在区域会计协调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各国差异的存在加上指令本身的不完善,会计协调还存在着种种困难,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欧盟范围内许多大型的跨国公司在欧盟之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引起的问题。在1994年,欧盟就有60多家公司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些公司在财务报告的披露上一方面要遵守欧盟指令,另一方面还要适应国际资本市场的需要,往往需要准备两套财务报表,阻碍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上公平、有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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