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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协调及启示(上)

  5、可以不要求公布上市公告书的情形
  《94/18/EC号指令》主要对《80/390/EEC号指令》第6条进行了修改,规定成员国可以在两种情况下放弃要求公布上市公告书:证券在其他成员国已经正式上市至少3年,发行人遵守报告和其他义务,向公众提供基本信息;证券已经在某一个成员国严格监管的二级市场至少交易两年,而且如果这支证券在这个国家申请正式上市,这个国家已豁免它的上市公告书要求。
  6、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
  《82/121/EEC号指令》规定,其股票在欧盟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公司应在每一半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公布其半年度报告。《82/121/EEC号指令》规定了有关半年度报告内容的最低标准要求,包括收购、税前或税后利润、亏损、分红或预期分红等,并且要求公布包括该公司活动趋向及其盈亏估价等重要资料的解释性说明。半年度报告还应包括在特定时期有关影响该公司活动或其盈亏的特别因素的资料,以及股票发行人在本财务年度未来发展的说明。
  7、评析
  《关于协调起草、审查、发布上市公告书的要求的80/390/EEC号指令》与《关于在正式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信息披露的01/34/EC号指令》等指令为发行人在正式证券交易所上市准入设置了详细的条件限制及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大大促进了欧盟各成员国在证券上市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协调。但是,详细的条件限制及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在保障适格发行人进入市场的同时,也形成了中小发行人筹集资本的障碍。正式交易所要求的最低市值限制、繁重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昂贵的上市费用均使中小发行人不堪负重。
  同时,由于《关于协调起草、审查、发布上市公告书的要求的80/390/EEC号指令》与《关于在正式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信息披露的01/34/EC号指令》等指令包含大量豁免规定,成员国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广泛的自由空间,而且,成员国在转化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上述指令的误解和误译。各个成员国操作的差异在所难免,并最终可能导致与协调目标背道而驰。
  
【注释】¨作者简介:邱永红,男,法学博士,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 
   
   附件一为招股说明书格式,附件二为登记文件,附件三为证券附注,附件四为招股说明书摘要附注。 
   在《89/298/EEC号指令》的基础上,《2003/71/EC号指令》还做了以下几方面的改进和发展:(1)进一步完善了规制私募发行的规定。(2)将“欧洲证券”增列进了其规制范围。(3)将公开发行体制由《89/298/EEC号指令》规定的核准制发展为核准制兼登记制,并引入了储架发行(shelf rigistraction)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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