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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上海确认信托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

关于在上海确认信托登记法律效力的研究


卢晓亮


【全文】
  一、我国信托登记法律效力确认的主要难点
  从国外经验来看,信托登记和一般财产登记的职能均集中在物权登记机关,如台湾的房地产信托登记和一般的房地产交易登记均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借鉴国外经验,以及考虑到国家新设信托登记机关的周期和难度,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我国应以通过目前现存物权登记机关确认信托登记法律效力为切入口。但是,如何让现存物权登记机关接受信托登记存在诸多认识上和操作上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信托财产登记与目前我国物权登记的目的不同。目前我国物权登记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财产的归属人并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向社会公示财产归属;而信托登记则意在明确财产的信托属性,并不是明确财产的归属,因为信托一经设立后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各方信托当事人,在信托存续期间无论是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委托人均不享有完全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
  2、信托财产登记与目前我国物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规则不同。由于相关登记部门规章及政策所限,目前我国物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时并未将信托合同列为权属转移证明文件之一,换而言之信托当事人无法持信托合同申请财产登记;且目前登记权利仅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并未包括财产的信托状态登记。
  3、信托财产登记的税收制度是个空白。对信托财产应适用何种税收规则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因为缴税凭证是办理财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之一,但目前对于信托设立时的财产登记及信托终止时的财产分配是否属于交易行为尚无规定。
  4、由于英美法系传来的信托制度与我国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存在诸多不同甚至冲突,且我国信托制度社会普及程度很低,所以物权登记机关一定程度上存在信托专业知识的不足。
  5、每个信托计划都是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但信托计划目前在我国不是法律主体,物权登记机关难以在信托计划名下进行登记。
  二、信托登记法律效力确认的实现途径研究
  (一)指导思想(上海登记中心与物权登记机关的协同)
  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是目前我国信托业除信托公司以外的唯一一个提供信托服务的机构,且其定位于专业提供信托产品信息披露和信托登记服务。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可以与物权登记部门进行合作,就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专业性和物权登记机关的权威性进行结合。
  一方面,有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介入,可以为物权登记机关最终进行信托财产登记提供信托专业性的把关。例如,信托制度至少在以下方面较普通财产交易有特殊规定,包括集合资金信托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信托合同是否存在信托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导致最终权利归属人的变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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