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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屋登记若干法律问题

  一、物权公示效力。因为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 故物权的任何变动均应进行公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公示手段是登记,通过登记公示及相配套的登记信息查询制度,使房屋的权利状态为世人所知,有利于保护权利人权利和与之交易的相对方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
  二、保护善意第三人。房屋登记对房屋善意取得人的利益至为重要。法律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权利视为真实, 并赋予其社会之公信力,就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在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登记的房屋物权时, 其正当权利不会因为有错误的登记而被追夺, 因此一种客观公正的社会交易秩序才能得到维护。为了更有效的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二、中国房屋登记的种类
  房屋登记的种类,主要规定在1997年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物权法》中,简单分析如下:
  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登记主要有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3]
  下面就《物权法》中涉及的房屋登记制度作一分析:
  (一)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房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4] 《物权法》二十条对预告登记做了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在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行为的成立和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间常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有相当长的时间间隔。若在此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将房产又移转给善意第三人并履行了登记手续,就会导致物权优先原则的适用,善意第三人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预告登记目的就是确保于将来只发生该项请求权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果。因此,可以说是一种债权保全手段,是债权的物权化。通过预告登记,将债权人的请求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下来,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其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物权效力,从而保证将来只发生该债权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因此,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可以说是物权法原理与债权法原理的结合,也可以说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或渗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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