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途径
面临现代社会亟需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挑战,改革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成为迎合现实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受传统惯性的影响,如何才能更好的走好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路径,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具体来说,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获得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以及各类社会公益团体的支持
目前,我国一些部分高等院校法学院试行的法律诊所教育还仅仅是一种自觉的行为,该课程并非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大纲范围之内。因此,为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应当实现从自觉性到制度化的转变。对于法学专业的研究生来说,诊所教育课程应当作为必修课,法学本科生也应当有机会选修诊所教育课程。总之,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应当尽快得到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认可。其次,法律诊所教育的经费也是制约诊所教育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并没有提供经济上的资助,经费来源主要靠一些基金会的赞助。当然,社会公益团体的支持对于诊所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长此以往,势必影响诊所教育的本土化。[⑪]因此,将诊所法律教育教育模式真正纳入我国法学教育体制之中,拓宽诊所法律教育资金来源的渠道,对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具有个性化特点的法律教育诊所
建立具有个性化特点的诊所是指各类高等院校根据自身的优势,发挥自身的特长,建立各类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诊所。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教育诊所来看,大部分具有自己的特色。我国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各具特色,占有不同的优势,不同的院校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各具特色的诊所,会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深化。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以自身在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优势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西北政法学院率先在国内成立了立法诊所。清华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劳动诊所”。河南省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大省,结合这一特点,郑州大学法学院建立了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建立具有个性化特点的诊所,不但是基于社会分工的需要,同时也能激发诊所教师的开展诊所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建立以培养学生和法律援助为宗旨的法律诊所
建立法律诊所的主要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同时另外一个目的就是进行法律援助,做到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实施良好的诊所教育。我国目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很大,但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薄弱,相当一部分案件尽管当事人急需法律援助,却被排除在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外。对于这类案件,经过法学院几年专业培养的学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是有能力也有可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果可以真正有效地发挥这一优势,不但能够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而且也有效的保证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案源。另外,目前普通群众对于司法机构和律师队伍的评价逐渐下降,尤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又投诉无门时,就易对政府、执法部门和律师产生抵触情绪,如果不加以解决,对于整个社会和国家都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而此时,法学院学生正直纯洁的风气,敢于伸张正义的勇气和法学院知识权威的形象,以及法学院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制中的中立地位,使得普通百姓更容易产生信任感,也更易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法律诊所教育注重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使得学生从一开始就对于法律援助事业产生正确的认识和热爱,这对于法律援助事业的长远发展无疑是有深远意义的。[⑫]可见,通过法律诊所教育,法学院能够为解决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后备力量,促进法律援助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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