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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以土地行政案件的法律诊所教育为例

  (三)建构民间组织,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
  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在向宪政迈进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如何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结构。中国社会之所以百年来一直徘徊于宪政国家的门庭之外,根本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宪政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⑨]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厘定政治国家活动的界限和范围,建立二者的良性互动、权利和权力的制约及功能耦合关系,对于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合力,推动中国宪政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⑩]从整体来看,中国构建市民社会的障碍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过度膨胀、市民社会意识的缺失和市民社会组织的不发达。因此,除了国家职能的正确定位、培育公民的市民社会意识外,建构市民社会组织也是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立的重要条件。
  目前,从我国法律诊所的设置来看,基本上都是依托于一些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民间公益性、服务性机构。例如,北京大学的法律诊所“北京大学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是依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建立起来的法律教学研究和服务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和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共同设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诊所依托于人大法学院、人大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是以“武汉大学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为基础设立的。郑州大学法学院行政诉讼法律诊所依托于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设立。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诊所来看,有的诊所依托于社会上的民间组织,有的依托于大学的研究机构。伴随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法律诊所对于完善我国的民间组织,促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立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度,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不但缺乏理论水平深厚的专家型法官,同时也缺乏实践经验丰富的理论型专家。一些知名的大学法学教授不会办理案件,这在中国并不罕见。事实上,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障碍。通过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够使教师和学生更深层次的思考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土地征用补偿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然而,由于理论上的滞后和制度上的缺失,土地行政案件往往令法院、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十分头痛。通过土地行政案件的诊所法律教育,我们对于土地征用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例如,关于补偿的概念、补偿的范围、补偿标准和计算方式都有一个全新的概念,提出了有关土地行政补偿制度的可行性立法构想。就拿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来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往往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很难达成协议。当然,造成这一冲突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也是造成冲突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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