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地与港、澳CEPA的解读与辩正

  由于这些优惠的吸引,部分投机分子通过将原产于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假冒原产于香港的货物出口到内地,偷逃原本应当缴纳的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这种假冒行为虽然通常发生于香港,但其危害结果发生在内地,我国刑法对此拥有属地管辖权,对于构成走私罪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一定的关注和探讨,在此不多赘述。但对于有论者认为应当属于走私犯罪形态的下列两种行为,本文作者不敢苟同,至少是不宜由内地司法机关直接追究行为人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1、冒领原产地证书的行为。即出口人或者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行为人)具有某一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但实际过关的货物却与原产地规则所确定的各种规格标准有很大出入,也就是低于规定的条件。[52]
  根据内地与香港CEPA之附件三《关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和核查程序》,香港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及《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香港法例第324章)所指的“认可机构”[④]。这样,即使内地海关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认定原产地证书系冒领,但签发方毕竟是香港特区的政府部门和香港的权威商会。如果内地司法机关直接追究行为人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则是一种单方面否定香港方面对原产地之核定的举动,有碍双方友好和信任关系的发展,不利于团结、不利于稳定。因此对于冒领行为,一经发现,宜通报香港方面处理为妥,即使根据情节必须将该冒领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也应先由香港方面经调查得出认定冒领行为的结论,方可追究刑事责任。
  2、“假证”+“真货”。即出口人即出口人或者生产企业(或者其他行为人)具有某种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但因为其他原因而失去了该原产地证书,由于交易紧急,出口人或者生产企业就制作假的原产地证书企图通过海关。[53]
  刑法理论上认为:不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就此等情形而言,该货物原本应当享受原产于香港的产品之待遇,行为人并不存在偷逃国家税款之故意。虽然伪造原产地证书是一种违法行为,但这只能是一种普通的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因为行为人只有一般违法的故意,而没有走私犯罪之故意。因此,对此种行为只能予以行政处罚,不应以走私罪论处。
  结语:
  CEPA的出现对于许多法律人而言是“老革命遇到了新问题”。对于CEPA的解读和期盼,不能抱残守缺,苑囿于传统理论框架;也不能东施效颦,照搬西方法理与实践。CEPA是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朵奇葩,它的每一颗硕果都必需并必然来自于现实的沃土和自由的阳光。无论将它连根拔起悬于西方法律逻辑体系之半空,抑或以传统的法学的藩篱将其团团围住,都将阻碍我们尽赏它的绚烂与光鲜。
  注:本文完成于2006年9月,发表于《亚洲经济权利及其救济程序》(《亚洲法研究》第1卷),陈刚、龙汉文、袁野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第35——48页。发表时编辑部将题目修改为《内地与港、澳CEPA的解读与辨析》,文字、内容也有所变化。这里上传的是作者原文,特此说明。
  
【注释】作者简介:陈朝晖,男,1977年出生,渤海大学商学院讲师,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公党锦州市委海外联络委员会副主任,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和商法学研究。电子信箱:hui4179@yahoo.com.cn 博客:http://peter.fyfz.cn

本文作者认为:以某一事物作定语修饰的“时代”是指该事物正在发挥支配作用、具有重大影响的一段历史时期。因此当代中国应当正处于“WTO时代”,而不是某些论者所言的“后WTO时代”。
参见:慕亚平、肖丽.应当构建CEP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44.另见:张涛.论CEPA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5(2),11.在2004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学术研讨会上,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胡晓军讲师也就此问题作了主题发言。
虽然有论者提出将CEPA扩展到两岸四地,建立多边贸易体制。但实现这一设想的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极大,时机恐怕也远未成熟。本文作者认为大可不必在胎儿未出生之前考虑他将来进哪家养老院的问题。
五个政府认可的签发机构分别是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和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

【参考文献】[1]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31.
[2]翁国民、王玲.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剖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2),38.
[3]张德修.论CEPA的主要特点与战略意义[J].北京大学学报.2004(5),59.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