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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CEPA的解读与辩正

  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都是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既然后者不再可以考虑之列,前三者自然也就不具有可行性。此外,按照中共“一国两制”的政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各自维持其原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50年不变。因此至少在这50年内,内地与港澳不具有实行至少在表述上相一致的经济、社会政策的基础,也不可能实现劳务、人员的完全自由流动。因此内地与港澳构建这三类更高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不单纯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单纯在政治上就是不能实现的。
  有鉴于此,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最高层次的选择即为自由贸易区,而没有条件和可能建立更高层次的一体化经济组织。
  2、CEPA的定名
  关于内地与香港在WTO规则基础上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名称,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曾三易其名。2001年末,时任特首的董建华先生在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议时,使用的是“自由贸易区”的提法;此前不久,时任中国外经贸部副部长的龙永图先生在响应香港人士要求时,也称中央会积极研究两地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在2002年1月初,时任香港财政司司长的梁锦松专程赴京具体商讨有关事宜时,措词变为双方将就两地成立“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建议进行磋商。而第一次正式磋商后双方确定的名称为“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14]
  按照CEPA的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货物贸易在3年之内实行零关税(内地已从2006年起全面实施零关税[15]),并对从对方进口的产品不再采取保障措施之外的其他非关税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也扩大了市场准入的范围,减少、消除了有关限制,同时采取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鼓励相互间的贸易投资,满足了GATT第24条第8款规定的“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的条件,也基本满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的“涵盖众多服务部门”、并对所涵盖的部门在参加方之间“取消现有歧视性措施”的条件,从而在两者之间实现了贸易自由化。[16]因此,从本质上说,CEPA表明内地与港、澳建立了自由贸易区。
  虽然国际上现行的自由贸易区一般都是国家之间建立的,但无论是一般国际法,还是WTO法,并没有规定自由贸易区只能在主权国家之间建立。[17]因此内地与港、澳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学界通常认为只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误解,没有使用传统上或者观念上应用于主权国家间的“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名称。[18]因此可以说CEPA虽无自由贸易区之名,却有自由贸易区之实,从其内容来看,是不折不扣的自由贸易区。本文作者认为,从政治上考虑,避免以自由贸易区之名行事,是明智之举。但在法学研究中,则无必要生造一个“类自由贸易区”的概念,[19]而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安排”这一称谓的选用,可以说颇具匠心。这个词的汉语内涵既可以指平等主体的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可以指自上而下的命令和执行,而作为后者还蕴涵着对被动方的尊重和关怀。“安排”一词并非CEPA所首创,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00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1年,又发布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上述安排在实践中没有引发名称上的争议,是CEPA步其后尘的原因之一。可以加以总结的是,“安排”将成为内地与港、澳有关协议的首选名称。实际上,“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同样也用于国际条约,比如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称为“更紧密经贸关系协定”(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Agreement), 以及2004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但中巴之间的《安排》仅对部分商品实行零关税,巴方减让表中有些商品的关税仍高达25%。因此它是一种名副其实的“优惠贸易安排”,体现了较低层次的区域经济合作,与CEPA不可同日而语,等量齐观。
  有论者提出,CEPA不仅具有明显的FTA(自由贸易协定)特征,而且其涉及的领域、开放的范围和速度,均超过一般的FTA。不仅不拘泥于一般FTA的开放度(特别是对服务业的开放),而且双方承诺“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20]也有论者提出,CEPA与世贸组织区域贸易协定规则存在一定差距,突出表现在GATS第五条规定经济一体化协定应“涵盖众多服务部门,”而CEPA能否满足这一要求尚不确定。同时,CEPA与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出现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WTO-plus协定)相比存在明显差距:未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其中;对直接投资本身未作规定;没有制定政府采购规则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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