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正是中国进入WTO时代实现的第一个具体的自由贸易安排。[①]其目标是:减少或取消内地与港澳之间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的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实现内地与港澳经济的互补双赢,提升国际竞争力。[7]依照WTO协议规则,在该安排下双方相互之间的优惠措施可不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
建立CEPA的正式磋商开始于2002年1月25日。在200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下简称CEPA)。2003年10月17日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CEPA的生效标志着香港和澳门与内地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制度性安排的新阶段。[8] 此后,各方又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从而将三地经贸合作进一步推向前进。
CEPA从磋商到签署,前后只有20个月的时间;从CEPA签署到原产香港的产品全部实行零关税,时间相隔只有2年半,而一般自由贸易区实行零关税的过渡期长达15年,甚至更长。因此CEPA的签署和实施过渡期之短,是全球其他自由贸易区所不可比拟的。[9]
两份CEPA,其实大同小异,例如香港和澳门都是273项产品可于2004年开始享受零关税,其余产品需要申请并于2006开始享受零关税;同样开放18个服务行业;澳门公司的定义也与香港公司一致。其区别主要是基于港澳两地的经济结构的差别而有一些不同的规定。[10]下文主要以内地与香港之CEPA为研究对象,解读CEPA的内涵与性质,探悉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并辨正一些不正确的观点和认识。
一、CEPA名称的选择——Arrangement
1、内地与港、澳可供选择的合作模式
区域经济合作的形式,按其组织内部整合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等。
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它是指各成员通过协定或其他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的关税给予特别的优惠待遇,这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最低级和最松散的一种形式,典型的有1932年英国与一些大英帝国以前的殖民地国家之间实行的英联邦特惠制安排。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它是一种较低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也是最常采用的一种类型,因为其法律要求相对其它类型在成员领土之间更易施行。它只要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领土之间实质上所有有关产自此类领土产品的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并且要求成员国在合作方面有具体的计划和进程表。但是,每个成员仍然保持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较典型的自由贸易区有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将于2010年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其法律要求是成员国之间不仅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同时要制定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和其它贸易规章,并且在海关估价、数量限制、产品技术标准、环保等方面作统一的规章。关税同盟一经建立,关税的征收与管理就更加便捷。当货物缴纳关税通过同盟边界后,就可在同盟区内各成员之间自由流通,成员的海关管理成本从而得以降低。较典型的关税同盟有:南部非洲关税同盟(SACU),将建立的俄白哈关税同盟等。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它要求在成员领土内绝对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限制,实现商品、劳务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完全自由流动,对外实行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贸易规则。较典型的共同市场有:中美洲共同市场(Central American Common Market—CACM)、拉美地区的南方共同市场(The Common Market of the South—MERCOSUR)等。
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它除具有共同市场的职能外,还执行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商品生产、分配、交换乃至全部经济领域都充分体现一体化特征。这种模型可以更多地节约个生产要素流通的成本,从而创造更多的利润和收益,产生更多的社会福利。目前只有欧盟这一区域经济组织达到了经济联盟的层次。[11]
完全经济一体化(Complete Economic Integration)。它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阶段,各成员在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上结束各自为政的状态,实现完全统一,在国家经济决策中采取同一立场,区域内商品、资本、人员等完全自由流动,使用共同货币。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经济一体化之实例,纵然欧盟距离其要求也有一段距离。
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单纯有美好的憧憬和坚定的信念并不足够,还需要综合考虑现实中的各种制约因素并加以理论分析:
如前所述,关税同盟的实质是对内没有关税,对外有一个统一的关税制度和关税税境。香港本身就是一个自由港,对进出口商品都实行零关税制度。[12]如果内地与香港建立关税同盟,那么内地与香港就必须实行同样的关税制度。根据WTO规则,关税同盟对未参加的各成员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13] 内地和香港作为WTO成员,如果建立关税同盟必须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对外关税税率,即必须统一实行零关税。显然,这一做法就目前而言对内地是十分不利的,未受其利先受其害,因而关税同盟的模式肯定不能为内地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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