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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CEPA的解读与辩正

内地与港、澳CEPA的解读与辩正


陈朝晖


【摘要】CEPA是中国步入WTO时代朝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目标迈出的夯实的一步,它的名称选择体现了高超的政治智慧,但也带来法学研究上的误解。CEPA的法律性质向有争论,本文认为CEPA应当属于国内法,但对国内法的概念要针对CEPA的产生加以发展。CEPA缺乏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也被认为是其缺憾之一,本文认为CEPA下产生的争端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可能性,但建立一套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独立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对CEPA下走私犯罪的问题也需要仔细研究。
【关键词】内地;港澳;CEPA;安排;国内法;国际法;争端解决;走私犯罪
【全文】
  缘起: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现时代唯一的多边性国际贸易管理组织,它将成为一个推动历史车轮前进的巨人还是断送人类文明多样性的怪兽,也许现在得出结论尚为时过早。但毋庸置疑并可以确信的是,“入世”是蓬勃发展的中国经济浪潮进一步融入汹涌浩瀚的世界经济洪流的奠基石和里程碑。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包括国家和单独关税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皆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因此在WTO体系中,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而不是单独关税区的中国实际上已经占据了4个席位(中、港、澳、台)。“入世”对中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虽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同时也无可辩驳,原因就在于“入世”后中国既享有了作为WTO成员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享受相关贸易待遇所带来的便利、利益和优惠的同时,也要为其他国家或成员提供法定和约定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便是其中之一,并且作为WTO的基本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最惠国待遇是一种多边性、普遍性的贸易待遇,任何成员给予任何第三方(无论其是否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的最惠国待遇,其他成员都有权享有。因此其不是对一些国家赋予的特别优惠待遇,实际上是国际贸易中一般的正常待遇。同时,最惠国待遇也存在若干为WTO规则所肯定的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普遍优惠待遇和边境贸易。[1]有鉴于此,在上述例外情形下,受惠国享受到比最惠国待遇更加优惠的待遇,并且此待遇不为其他国家所享有。根据WTO协议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规定,WTO成员可以依《关贸总协定1994》第24条和《关于解释关贸总协定1994第24条的谅解》成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或依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签订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协议。GATT1994第24条及其谅解中写道,通过自愿签订协定发展经济一体化,“对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GATS第5条形成了一系列有关服务贸易区域自由化安排的规定,明确了“不应阻止任何成员参加或达成在参加方之间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宗旨。”[2]虽然《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明确了“各成员……认识到此类协定参加方的经济更紧密的一体化可对世界贸易的扩大做出贡献”,但若想当然地认为区域贸易组织最终将加快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因而原GATT和1994年GATT都对各缔约方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持认可态度,[3]则有些一叶障目。观察GATT以及WTO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和实践中的若干事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肯定,除了过于理想化的憧憬之外,也多少是一种无奈之举。[4]
  尽管GATT第24条第4款规定建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便利成员领土之间的贸易,而非增加其他缔约方与此类领土之间的贸易壁垒,但落实到实践中,虽然“成立关税同盟或订立‘临时协定’时,对其非成员的缔约各方征收的关税与实行的其它贸易规章,大体上关税不得高于该同盟成立或该临时协定订立之前的税率总体水平,”然而由于其内部的优惠不向集团外的成员提供,必然令内外有别,增强了内部成员产品的竞争优势,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区域经济一体化之于全球经济自由化,究竟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还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现在尚难有定论。易言之,也许区域经济一体化通过不断地拓展、渗透和交织,最终会为世界经济自由化铺平道路;但也存在另外一个可能,就是条块分割形成的尔界彼疆,演变成新的贸易壁垒。这两个假说,只能留待历史去证明。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遍地开花的今天,最惠国待遇在一定的时空内和特定的视角下已经沦落为最不优惠的待遇,区域内成员的受益通常伴随着区域外成员的受损。以美、加、墨自由贸易区(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例,由于取消关税,墨西哥的成衣和纺织品大量进入美国市场,并取代中国而占美国同类产品市场份额的首位。[5]
  故此从积极的角度出发,显而易见的是:对一个具有确定经济实力和领土疆界的国家而言,积极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商与实践,可以充分尊重并利用WTO规则,为自己创造更优惠的贸易待遇。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一股潮流的情况下,也只有如此方能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今天,世界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至少属于一个贸易集团(Trading Bloc),三分之一的世界贸易发生在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成员之间。WTO秘书处区域贸易协定处预测,到2007年区域性安排的实际数目可达到320个,包括目前有效运作的186个。[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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