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通过设置假冒的网上银行网站,骗取客户的账号和密码,进而盗取客户在银行的存款。这类犯罪极大地损害了网上银行客户的利益,也影响了客户对于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积极性,制约了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出现了很多网上银行犯罪的事件,比如在1994年,俄罗斯的列文在圣彼得堡只通过一台286计算机就从美国花旗银行窃取了1000万美元。又如1997年,一群德国汉堡的黑客在国家电视台表演如何使用“ActiveX”控制器在无需提供身份识别号码的情况下,把钱从一个银行帐户移至另一个帐户。2004年1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3名在校大学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将他人账户资金转到自己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内,偷支银行资金53万余元。[1]可见,网上银行犯罪是许多国家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二、针对网上银行犯罪的法律对策
针对网上银行犯罪行为,法律不但不是无能为力的,相反要及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学术和实务界的共识。有论者提出:制定单独的《中国因特网金融犯罪条例》,诸如银监会这样的银行监管部门需要尽快就网上银行管理问题立法。[2]
本文作者认为,这一观点是欠妥的。首先,罪刑法定是
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罪刑法定,国家将有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统一规定于刑法典中,这也正是
刑法以其调整方法而不是调整对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在刑法典之外另立单行
刑法,必将对刑法典的统一性、完备性、权威性构成挑战,尤其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刑法典必然存在滞后性,但对此不一定必须通过另立单行
刑法加以解决。97
刑法颁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以及邪教犯罪制定了单行
刑法,但此后对于
刑法的修改都采用了修正案的方式。本文作者认为,后者也是针对网上银行犯罪可以采取的立法模式。其次,《
立法法》第
71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从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虽然《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15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但是《
立法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特别法。按法律位阶,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根据《
立法法》第
87条后者如与前者抵触应适用前者的规定。因此银监会即使对网上银行做出一些规定(比如《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在当代中国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