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侵犯贞操权的理论认识

  (3)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学理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有很多,有原因说,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盖然性因果关系说,在这里不做过多阐述,因为此处的因果关系仅指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的关系,即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般为直接因果关系,不包括间接因果关系。
  (4)过错。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会发生损害结果而为之。有的学者认为过失不能造成贞操权的侵害,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在普通的案件中一般行为人的主观都为故意,但在特殊的情形下,过失也能成为侵权行为的过错要件。比如在间接侵权的案件中,以及在“过失强奸”的情形下,行为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不管故意还是过失都能成为侵害贞操权的主观过错要件。
  六、责任承担方式及责任的重合
  前面已经讲到,这里所说的贞操权仅指精神上之权利,所以并不涉及财产的赔偿问题。所以,责任承担的方式只能是侵害精神权利的方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但是现实中被害人一般都不希望将受损的事实张扬而产生更坏的影响,因此前三种责任形式被抛弃,而使适用得最多的则是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相应的责任承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责任的重合的情况.责任重合又称法律责任重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责任重合从本质上讲是近现代法律制度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结果。《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侵害贞操权的情况下,加害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往往同时违反刑法和民法,因此,加害人应当承担多重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结语
  贞操权的侵权实际上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侵权。至于权利的存在与否,在人权理论与民法理论中,贞操权的存在没有任何问题。而法律的表达总是具有不可穷尽性,不能完全概括所有的民事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的保护。经过分析可见,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法理论可以很完美地运用其上,所以就应该给与侵权法上的保护。而在实践中,关于这类案件的讨论日益增多,这就表明人们对此问题还没有清楚的认识,至少认识是不统一的,也就说明了我们的立法应该尽早给贞操权一个“名分”。“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同样,一项权利要被写进法律也不是一天的事情,我们在期待法律能够给与我们更好的保护、更强的保护,最终为“法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