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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贞操权的理论认识

对侵犯贞操权的理论认识


邵磊


【全文】
  案件回放
  与男友同居并怀孕的24岁女子张某,一心打算与他结婚时,却发现其已有家室并育有两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在审结该案时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男女共享的独立人格权,男方以欺骗方式侵害女方的贞操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因此应付给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据悉,这是东莞地区首宗以贞操权为诉讼内容的赔偿案件(《信息时报》4月17日)。
  (一)对于本案中的贞操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不同观点,即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贞操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格权的类型予以扩大,但也没有规定贞操权。而《民法通则》虽然对人身权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规定贞操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贞操一方面为身体权,另一方面为名誉权。即贞操不外乎是基于性关系所享有的名誉权之一种。我国学者张新宝先生也认为贞操权不是独立的人格权,贞操侵害应包含在身体权中。
  肯定说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贞操权,但规定了人格权,而贞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就表明,贞操权也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其侵犯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害人贞操被侵害,其内部品位及性的纯洁性也受到侵害,它与受害人的名誉受侵害不同,后者只是贞操受侵害的结果。另外贞操权乃以“保全人之性的品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妇女之贞操不仅是一种生命,且是人格贞操被玷污,所以贞操被侵害者以侵害名誉权为依据,就不能使贞操受蹂躏所产生的损害得到充分赔偿。因此,贞操权不是名誉权的一种,而是独立的权益。我国王利明先生等多数学者则认为贞操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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