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里涉及对近代中国“革命”与“改良”关系的争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改良派”被贴上保守和落后的标签备受耻笑,由此中国也走上了伟大的革命之路,然而,革命似乎并没有给中国的社会带来多少改变,反而陷入了不断革命的怪圈。当然,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是政治革命,民族革命则是不容否定的。
改造的原因是因为在那场促成新中国成立的革命中,他们稍稍与革命保持了点距离,而在那个“革命即等于正义”的年代,这无异于等于宣告自己自绝于“正义”。当然,从根本上讲,他们不与这个政权的性质相符,在理论没有改变和创新之前,他们是不会被“兼容”的。
其重要性至少从毛泽东和黄炎培在讨论“执政周期率”时可以看到。1945年7月初,黄炎培赴延安与毛泽东会谈时说:我生六十多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看得的,真所谓“其兴也浡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中共诸君从过去到现在,我略略了解的了,就是希望找出一条新路,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 毛泽东主席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尽管我们的代表数量远远超过这个星球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议员数量,但不足为奇,或许这更能说明我们代表所代表的民意的广泛性。
这个现象今天已经有所改观,例如“2001年,广东省部门预算草案首次提交广东省九届人大审议。人大在审批政府财政预算的时候,由‘例行公事’变成了‘较真格’,不再走过场。2003年,广东省政府所有102个部门的年度预算全部提交人大审批”。材料源于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9 ,2004年9月20日
据有学者计算,前40年中国农民平均每年有260亿被无偿掠取。“在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藏农民总贡献达8000亿元”。
全国人大在1984年,颁行了一道授权立法条例;“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实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不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这个授权条例后来被长期滥用,从此制定和征收赋税成为了政府部门几乎不受控制的权力。至今,我国所有税收法律的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以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仅仅只有三部。
宪法只有规定公民“纳税义务”的条款,没有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的征税权条款;仅仅规定全国人大享有“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权力(
宪法第
62条),而没有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征收赋税;因此导致了我国目前的国家预算体制,是一种与税收法定原则脱节的、以及一种不能有效涵盖所有政府收入的预算。
关于目前中国的阶层划分,专家们通过大量翔实的调查数据,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划分出了中国的“十大阶层”。可参见陆学艺主编:《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