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根据第六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私营企业主们最关心的话题是“税制改革”问题。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的逐年升高和这个阶层在国家立法机关的声音的不断增强,对赋税问题的斤斤计较将会使得任何有关赋税的立法都可能成为争议最大、周期最长也最难通过的法案。[40]这一方面将有助于提升全国人大在宪政转型中的政治声望和地位,真正实现其在国家政治体系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另一方面为“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公开透明行政”的实现提供可能。这也是为什么历史经验中立宪政体的成熟往往都是从赋税问题切入的原因之一。可以说,“赋税的合法性”常常是现代宪政国家和代议民主制萌生的一个起点。
再次,私营企业积极地参与到国有企业改革中。第六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有6.3%的企业已经兼并或收购了国有企业;有10.2%的企业正在准备兼并或收购国有企业。有18.3%的被调查企业是由国营、集体改制为私营企业的。据此推断,300.55万私企中约有55万是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在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资本金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41]同时,由于私营企业在吸收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接纳大学生就业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潜力,将会使社会更加趋于和谐稳定。
而最为明显的标志莫过于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的伟大意义在于,人之为人最为基本的条件是其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和保护,而没有独立的财产为基础,一切都是空谈。它真正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对主体人的重视,肯定人作为主体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它为国家的民主,法治、自由的实现奠定了政治基础;它是中国建立新型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反应,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必然要求;它非但会对各个部门法,如民营企业里的贪污受贿问题,私闯民宅,刑讯逼供,国家征收、征用的补偿等等问题将产生重要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当(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作为一个在先的
宪法原则,那么国家如何通过正当的程序索取私人财产会成为下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布坎南认为,立宪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赋税立法上的“财政约束”,其和民主制下“选举约束”共同构成了宪政实现的两大基石。
五
由上我们考察清末立宪运动中的商人阶级和改革开放后的私营企业主。清末商人为实现宪政而孜孜以求,不懈努力[42],他们怀着深厚的“宪政情怀”(刘军宁教授语),却在满清政府、官僚资本的压迫下,在建国后的意识形态的斗争中,被扼杀在“襁褓”,不得而终。商人阶级由此消亡,而中国实现宪政的最强大的社会动力也由此消逝。而今,在经过痛苦的挣扎和抉择和不断的试错过程后,我们终于找到了被认为是“通往天堂之门的正确方向”——市场经济,并走上了“不归路”。而市场经济一旦启动,它所蕴涵的深厚的改革社会的力量就会爆发出来。逐渐强大的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作为一股新生的力量将逐渐改变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态。而且随着财产权的初步落实,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意识的增强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和责任政府。同时,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必然加速整个社会在利益上的多元化,导致市民社会和中产阶级的加速形成,从而最终形成公正合理开放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整个社会的结构形态将从现在的“洋葱头形”(底层很大但中间小),演变为理想状态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中国也将重新找回其实施宪政的最强大的动力,百年宪政的梦想可能由此而变成现实。
当然,这个阶层现在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严峻的问题:比如非法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诚信缺失的问题;比如非法雇佣童工、对工人的劳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不能保障问题;比如对私营企业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的问题,更有甚者,借国有企业改革之际私自瓜分、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从而引发严重且非正常的社会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动荡。但是,我们要做的是不是打压或者是视而不见,而是合理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将私营企业的政治、经济诉求纳入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当中,纳入到国家的法制轨道上,建立一个拥有民主、法治而且更加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