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神》十九回妲己说:“我本将心托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只是,中国历史上一段可能成功的宪政追求由此进入了历史的记忆。
三
众所周知,在清末立宪运动后将近半个多世纪里,中国商人阶级先是遭受以“四大家族”为首的官僚资本的排挤和压榨,后在新中国的礼炮声中被自愿不自愿地没收财产,接受改造[22]。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稍有人试探性做点小买卖补贴家用,即被称为“挖社会主义墙角的人”,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沦为“国家和人民的公敌”。而与此同时,我们这个民族颁布了一部又一部的
宪法,实施宪政却似乎依然遥遥无期,在这走马观灯似的
宪法文本的变幻中,百年宪政梦无以落实。
应该说社会主义新中国的诞生对这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民族实在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这个新政权给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理念和制度,并希望领导人民奔向一个美好的社会。在这一系列的理念和制度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应属被作为是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3]倘若站在西方政治理论的视角中,我们可以看到,此一制度即为西语所云“代议制”,此一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为西方“议会”,而“人大代表”即为西方“议员”。[24]所以,至少从
宪法文本和制度设计的本意上看,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全不逊色于西方的“议会至上”的政治体制。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代表们的审议而掌管着国家几乎所有的重大财政、人事、军事、外交事务,从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此“议会制度”中总有些颇为人所费解的现象(至少在有宪政素养的人看来是这样的)。我们的人民代表在开会时似乎总是遵循着“举手——全部赞成(至多有几票是弃权票)——鼓掌通过”的“原则”(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而本来是政府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者,有时却也只是扮演着一个确认者的角色。[25]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人的行为是由其自利的、理性的、功利的、最大化的本性决定。每个人都可能以自身或其所代表群体的利益为标尺而为自己确定目标,并且能用相应的手段努力实现这个目标。那么这些代表们在以其自身利益为标尺时,何以对巨额的财政预算毫不“精打细算”地全部予以支持?何以任由政府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支配那本来属于纳税人口袋里的钱?何以人民代表大会——这本应成为公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平台,却成为我们的代表(及其后面代表的人民)与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地方?甚至本应对行政首长的工作报告进行监督和“挑刺”却有时变成了某些代表的“认真学习”和“领悟”呢?
原因自有种种,解说也自有种种。然而这众多的解说中不可忽视的是,在公有制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财产不是一个“收敛者”,而是一个所有者。它的主要财政税收是来自于整个公有经济的利润和在低工资、非契约化的劳动体制下以各种非税收方式攫取的劳动者的大部分劳动所得。[26]在此体制下,“议员”们至少无从直接感受到因财政开支的增大而导致赋税增加(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压力),尽管生活愈加贫困。同时,一个常常被我们忽视的是,与其他宪政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宪法中从没有“税收法定原则”的规定,甚至在1949年以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也从未对赋税问题加以规定。国家征税权的
宪法归属至今都是缺失的。既没有规定谁有权决定收税,也没有规定怎样才可以征税。更不用说明确收税是否需要代议机关的同意。[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