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近代史上,1911年是被牢牢记住的。因为这一年爆发了被称为是近代中国历史上“三次历史性巨变”之一的辛亥革命。然而,这一年又发生了一些易被人所忽视的“小事”,这些事“表面看来似末端小节,但实质上却是以前发生大事的症结,也是将在以后掀起波澜的机缘。其间关系因果,恰为历史的重点。”[11] 值得今日仔细品味的有这么一件:武昌革命前夕,首届资政院迫使清政府放弃其独立财权,成功的将当年清政府的财政预算376353万核减掉了7790万两银。[12]如果无法直接察觉这件事的意义,有一个资料可以对比这种成就的伟大——纽约市也仅仅是在此3年之前(1908年),才出现了全世界第一份议会对市政府开支进行详细监督审查的现代预算案。“假如我们承认政治制度不是一个针对自然界、而是针对统治者的驯服过程。那么把1911年的清政府预算案,视为中国几千年历史中罕见的、比任何社会革命都更具有‘革命性’的一个文明进步,也是丝毫不为过的。”[13]
现代宪政国家的形成无不以私有财产权的建立为其基础,以“代议制”作为其制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初是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民众是自己利益的最佳看管者和照顾者,民众选派代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多次博弈后,政府对达成的“合意”后的民众利益予以满足。即民众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就必须通过纳税来换取代表资格组成国会,从而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限制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肆意对民间和社会利益的侵犯。可用下面这个递进来表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无代议士不纳税—→国家赋税的正当性。[14]在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中规定,“国王非经贵族和教士组成的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的税金”。同时“非经法律的审判,也不得剥夺任何自由人的财产”。这是人类第一次通过立宪的方式,将财产问题与政治问题挂起钩来。也是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在政治的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并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今天,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各国议会的形成过程就会发现——“议会最初并非一种民主理念,而是一个纳税人会议。”[15]在15世纪之前,批准纳税预算也几乎是议会唯一和最重要的职能。
1906年,以商人为主的立宪派促成清廷实行预备立宪,[16]在其后成立的各省咨政局中,商人们牢牢抓住了话语霸权,凝聚力量以推动宪政的实施,甚至将御用的咨政院改造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真正的议会雏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工作便是如上所述的对清政府赋税和财政预算权力的争夺。从而在中国上演了一幕几百年前西方议会中才会发生的“无代议士不征税”的“经典名剧”。诚如侯宜杰先生所评论的,这时的“资政院决不是政府的捧场机构,不是唯政府之命是听的简单的表决机器,而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不完全的立法机构,或者说,是一个处于过渡形态的初级的混合型议会。至于其结构成分、会议程序、议事规则、表决方法、内部组织及纪律处分等,均与立宪国家的议会相同,更说明它不是封建专制机构,而是民主机构。”[17]
清末中国三股救亡图存的政治力量中,以商人为核心的立宪派因其阶级立场,彼时所处地位而主张效仿英国“光荣革命”,希望以和平方式将行将腐朽的清帝国改造成为一个君主立宪国家,从而实现国强民富。然而历史从来不是一种政治力量书写的结果,清政府对立宪派的立宪要求一再敷衍,先是提出“皇族内阁”使亲贵揽权,“令全国咨议局之议员人人丧气而绝望。”[18]后在保路运动压制保路商民。立宪派在绝望中宣称:“国内政治已无可为,政府已彰明较著不要人民了,吾人欲救中国,舍革命无他法”。[19] 由此,立宪派遇到了“囚徒困境”,[20]本来试图以和平的方式向皇权争民主,结果碰得头破血流;而与此同时,满清皇权又在革命的撞击下摇摇欲坠,悲愤与失望中,立宪派很自然的掉头了转向用暴力摧毁皇权而实现民主的道路。[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