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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约我国大学生权益公法救济的现实障碍

   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448页。 
   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Michigan V Ewing ,474.s.214,225(1985). 
   李建良:《学生惩戒与行政救济——兼论“开除学籍“制度的合宪性问题》,载于《大学自治、自律与他律》,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第120页。 
   参见湛中乐:《高等教育与行政诉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版,第499页以下。 
  参见何海波:《形式法治批判》,载于《行政法论丛》(第6卷),罗豪才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70页。 
   参见程雁雷:《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与司法介入之范围》,载于《法学》2004年第12期,第35页。 
   刘兵诉天津轻工业学院案开庭审理后,校方取消了对刘兵勒令退学的处分,允许他回校继续就读,后法院作出裁判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参见《天津“学生诉学校案”裁定刘兵回校上课》,载于《中国青年报》2000年12月11日。在郑文滔诉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案中,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受理后于2003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学校对原告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参见《关注学生申诉权》,载于《南方周末》,2003年12月18日。此外,原告胜诉案件如,王某诉南京农业大学拒发学士学位案、姚某诉浙江大学拒发学士学位案,详见《光明日报》2004年7月16日的相关报道。 
   沈岿:《谁还在行使权力——准政府组织个案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4-82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笔者一贯反对“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类似称谓,因为,此种语境中法治仍是“工具主义”的。不过,由于大学是区别于国家的“部分社会”,所以可以称为“大学法治”。 
   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和1999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3-38条,第4142条等,对大学的自主权予以了进一步的规定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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