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宪法中确立
宪法解释原则
由于
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本身是概括的和原则的,需要通过普通法律来进一步界定和落实。因此,如何保证这些普通法律能真实地贯彻
宪法的意图、原则和精神,确立
宪法解释的原则是非常关键的。正如学者所言,“
宪法既然作为一种规则,来规范政治和社会的基本形态,就必须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国民的生活,所以明确什么是已被制定的规则的解释论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不可被轻视的。如果疏忽这项工作的话,就会使已制定的规则模糊不清,进而导致执政者可以轻而易举地滥用权力,而国民却难以阻止其对权力的滥用”。[11] 基于此,许多国家直接在
宪法中确立了
宪法解释的原则。
首先,只有
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得到确认,才可以使
宪法基本法的地位得以确立,真正成为统率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故在世界各国的
宪法中,大都规定了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了
宪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同时宣称违反
宪法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12]例如,日本
宪法第
98条规定“本
宪法为国家的最高法规,与本
宪法条款相违反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加拿大
宪法第
52条规定,“加拿大
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
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或者是无效的”。俄罗斯联邦
宪法第
4条第2款规定,“俄罗斯联邦
宪法和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第
15条第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
宪法在俄罗斯全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直接作用并适用。俄罗斯联邦所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得同俄罗斯联邦
宪法相抵触”。
其次,在
宪法中,尤其经常在
宪法序言中确立自然法、社会契约、人民主权等原则,用以表明国家创立的由来、制宪的根本指导思想,这些原则往往成为解释公民权利条款的基础。[13]例如,美国宪法序言极其简洁,宣称的立法目的只有四项,其中即有“树立正义”、“增进全民福利”的内容。日本
宪法序言规定,“国政源于国民的严肃信托,其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由国民的代表行使,其福利由国民享受。这是人类普遍的原理,本
宪法即以此原理为根据。凡与此相反的一切
宪法、法律、法令和诏敕,我们均将排除之”。俄罗斯联邦
宪法则在其序言中提到了“确认人的权利和自由、公民和睦与和谐”、“善良与正义的信念”、“是国际社会的一部分”,并在第
45条第2款中规定,“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承认公民有对基本权利予以私力救济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