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存在“使用关系”即实际指挥控制与监督关系的标准,结合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去分析派遣职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问题,就会得出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结论。首先,派遣单位将派遣职员派至用工单位后,就不再对派遣职员的具体活动进行指挥和监督,派遣职员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派遣职员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实质正是“实际指挥控制与监督关系”。其次,派遣职员的职务活动是为了用工单位的利益,并在其指令下从事工作。因此,用工单位应当作为雇主承担派遣职员职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并且由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能够起到督促处于控制地位的一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效果。
3•劳务派遣的法律性质决定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劳务派遣法律性质的研究形成两种观点:一重劳动关系说和双重劳动关系说。由于前者在实际运作中会产生法律空位与保护不利,因此,后者更有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按照双重劳动关系说,“劳务派遣中雇用与使用相分离,雇用强调的是劳动关系的主体特点,使用强调的是劳动关系内容的特点。”雇用和使用作为两个基本要素共同构成了劳动关系。 [11]因此派遣职员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均为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是雇主,即共同雇主。该学说使我们对传统雇佣关系的理解发生了变化,从而较好的解释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应向派遣职员承担责任的问题,避免了用工单位利用劳务派遣规避责任的弊端。虽然双重劳动关系说是为了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对劳动者的义务划分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而被提出来的,但该学说也为我们解决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的难题提供了帮助。在明确了谁是雇主之后,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中适用的障碍即被消除。对于派遣职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我们首先应找到其雇主,按照双重劳动关系说,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其次,审视派遣职员的职务活动是出于何人之指派,很显然,由于指挥监督关系存在于用工单位和派遣雇员之间,派遣职员的职务活动自然是用工单位指派,因此用工单位完全符合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双重劳动关系学说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为雇主,依照现有雇主责任规则,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派遣单位也是雇主,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则是我们下面应探讨的问题。
(二)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责任
1•选任责任是雇主责任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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