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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上)

  综上,在不同国家的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尽管控制的判断标准只是多个标准之一,但是在雇员被借用的情形,即对他们进行控制的一方不支付其报酬的情形——此时必须决定的是借用的一方是否在法律意义上被认为是临时雇主——控制的判断标准是最重要的”。 [24]雇员与独立承包人的区别正在于后者不受雇主的控制,因而不适用雇主责任。在实践中,法院趋向于将临时雇主看成是唯一的雇主,或者至少是一个共同的雇主。因此,从上述的学说和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了指挥监督控制关系作为判断雇主的标准,来确定雇主责任。
  
【注释】作者简介: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全兴、侯玲玲:《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载《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页。 
  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1页。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9页。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0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页。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页。 
  唐德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该草案第720条第2款规定:“雇佣合同的雇佣人为自然人。法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徐国栋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98、718页。 
  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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