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英美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而非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前者侧重于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
宪法,而后者主要研究成文
宪法中的经济性条款。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兴盛于德国,一个基础的介绍参见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09页。目前国内对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大都偏重于大陆法传统,而关于英美法传统经济宪法学的研究为数甚少。笔者将另行撰文论述大陆法传统的经济宪法学。
布坎南在陈述比尔德的研究时将比尔德所说的“经济分析”中“经济”一词加上了引号。参见J. Buchanan and G.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25(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gian Press. 1962).
“Government”,在西方的学术著作中一般用此词代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总体,而在我国学术界一般会将此词的中译“政府”仅仅视为行政机关。此处依照西方通行的意义。
宪法中的权利条款又可以称为“自由规范”,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Wu Wenbo and Otoo A. Davis, Economic Freedom and Political Freedom, in Charles K. Rowley and Friedrich Schneider (eds.), The Encyclopedia of public choice (Dordrecht :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2004). 但也有学者认为政治权利中包含了所谓的“政府赋予的权利”,比如社会生活保障、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住房等。参见Niclas Berggren and Peter Kurrild-Klitgaard, Economic Effects of Political Institutions, With Special Reference to Constitutions, in Niclas Berggren, Nils and Joakim Nergelius (eds.), Why Constitutions Matter. New Brunswick, NJ: Transaction Publishers: 2002. 不过这种归类的方式并不常用。
www.freedomhouse.org
De.X.Vanssay and A.Z.Spindler, Freedom and Growth: Do Constitutions Matter?, 78 Public Choice,359(1994).还有其他学者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如A. Brunetti and B.Wedder, Political Sources of Growth: A Critical Note on Measurement, 82 Public Choice, 125(1995).
《经济自由指数》是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华尔街期刊》(Wall Street Journal)共同制作出版著名经济自由评价统计数据。它的基本理念是将制度环境作为经济的增长和繁荣的决定因素,因此它选取了十大制度要素对各国的经济自由进行分别平分,分值范围是1分到5分,1分表示该国家中的这个因素最有益于经济自由,而5分则相反,然后进行加权平均。按照这种评分方式,2005年的《经济自由指数》中有数据的155个国家中,中国香港以1.35的分值据榜首,中国大陆以3.46的分值据112位,北朝鲜以5分的分值据榜末。
《世界经济自由》由弗雷泽研究所(the Fraser Institution)1996年开始制作出版,有多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参与其中,其影响力日益增加。它的目的很明确:衡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内与经济自由相关的制度和政策上的变化。《世界经济自由》将经济自由度的衡量划分为38个组成部分,对各组成部分在1分到10分的范围内进行评分,最后进行加权平均。按照这种评分方式,2005年《世界经济自由》中统计了127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度排名,中国香港以8.7的分值据榜首,中国大陆以4.1的分值排名116位,缅甸以3.6的分值在127个统计的国家中排名末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