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格特通过经济学模型的建构和分析将隐性
宪法变迁分为两种方式:第一种主要由司法部门的行为所产生。特别是存在司法审查的国家中,法院拥有对
宪法的解释权(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通过解释过程表达出自身对
宪法含义的理解,而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之下,其他政府部门(比如立法机关)由于集体行动成本的存在,无法组织有效的反对力量来推翻法院做出的解释,由此而形成的隐性
宪法变迁。这种变迁也可以称之为“由于权力分立的交易成本而导致的隐性宪法变迁”;[11]第二种隐形
宪法变迁是由于政府的三分支在不同时间段上对
宪法做出不同解释而引起的。如果说第一种类型的隐性
宪法变迁是由于在同一个时间点上,政府三个分支对
宪法解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偏好导致的,那么第二种类型的隐性
宪法变迁就是由于政府在不同时间点上表现出来的不同解释偏好所导致的,这种变迁也可以称之为“随着时间的流逝,变化着的解释所导致的隐性宪法变迁”。[11]同时经济学的分析显示,在隐性
宪法变迁发生时,
宪法文本并非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重要,相反比起其他制约因素来说,
宪法文本本身扮演了一个相对边缘的角色。[11]
三、对宪法规则产生的经济影响的研究
对宪法规则产生的经济影响的研究构成了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代
宪法主要包括了统治结构(Frame of Government)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两个部分,前者主要规定国家统治结构的组织与授权,后者主要规定人、人民、国民或公民在宪法上基本权利。[12]因此,这一部分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对“
宪法权利的经济影响”的研究和对“统治结构的经济影响”的研究。
(一)对“
宪法权利的经济影响”的研究
宪法权利主要表现为两种自由[④]:经济自由(economic freedom)和政治自由(political freedom)。将这两种自由进行区分是很重要的,因为两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有着很大的不同。经济自由是指个体在经济活动中进行自由交易的权利的多少,它关注的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质量”(quality)问题,需要一个保护产权和促进契约经济的有限政府。而政治自由可以区分为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市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两种类型。前者指社会个体选择自己的统治者以及自身被统治的方式的权利,比如普选权等,主要表现为通常意义上的民主制度。后者是指在不侵犯其他个体权利的前提下,社会个体可以自由做出自己选择的权利,比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等[⑤]。政治权利是一种“积极自由”(positive liberty) ,而市民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各不相同,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研究者们对此作了大量的学术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