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丹泽以外,布得里克斯(Donald J. Boudreaux)和比特查尔德(A.C. Pritchard)也曾进行过一项关于显形
宪法变迁的经济学研究,建构了一个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形成过程的经济学框架,他们对利益集团选择通过
宪法修正案来促进自身利益的条件进行了精辟的分析。[10]秉承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两位学者假设了人们总是理性自利的主体,这种本性在进入政治领域内也并没有发生改变,政府的各个部门就是各种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谋求自利的一系列制度设置,“寻租”(rent – seeking)现象无处不在。因此,“人们寻求
宪法变动就是为了促进自身的利益”。[10]立法机关同样是利益集团寻求自利的媒介,利益集团通过立法机关寻求促进自身利益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促使立法机关颁布一项新的法律,另一种则是促使通过一项
宪法修正案。现实情况表明人们更多的是通过前一种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那么为什么后一种方式运用的很少呢?这“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经济学的回答:
宪法修正案成本更高”。[10]他们的研究指出利益集团做出选择时主要有两种需要考虑的因素:一种是“持续成本”(maintenance cost);另一种是“预期的反对力量的强度及其在时间纬度上的变化”(strength and timing of expected opposition)。“持续成本”是指“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个利益集团为了能够持续的、有效的获取政府赋予的特权而付出的成本。” [10]经过极为细致的经济学分析,两位学者指出“总的来说,我们的经济理论预测认为一项提案的鼓吹者在具有较高的‘持续成本’或反对力量目前很弱但将来会变强时,他们选择通过
宪法修正案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0]
2. 对隐性
宪法变迁的经济研究
隐性
宪法变迁指“
宪法文本没有产生变动,也就是说通过对固定不变宪法规则进行不同的解释所导致
宪法变动。”[2]它是另外一种重要的
宪法部分变动方式,这种变动与显形
宪法变迁不同之处在于它并没有造成
宪法文本本身的改变,而主要是通过外在主体对
宪法文本进行“解释”(interpretation)的方式实现。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研究隐形
宪法变迁构成了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隐形
宪法变迁存在的客观原因在于
宪法文本内容一般具有抽象性,它一般不对政府[③]的行为做具体的规定,因此任何一个代表政府的主体的行为都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政府的代表都在解释
宪法并带来了一定意义上的隐性
宪法变迁。正因为此,瓦格特(Stefan Voigt)教授才将三权分立的理论作为他对隐形
宪法变迁研究的起点,认为政府的三个分支都可以引起
宪法的隐形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