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比尔德之后,麦克吉尔(R. McGuire)和欧斯菲尔德特(R. Ohsfeldt)在20世纪80年代运用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对费城制宪会议中代表的投票行为以及13个州召开的批准
宪法会议中的代表的投票行为进行了分析。计量经济学的分析结果显示当时美国的商人、西部地区地主、金融家、大量的公债持有者等都支持新
宪法,而债务人、奴隶主等都反对新
宪法。另外,他们还将两种会议代表的行为置于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式(the principal-agent model)中进行分析,区分了会议代表的利益和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指出在费城制宪会议中代表的意见很好的反映了他们所代表的人群的利益,而在各州批准
宪法的会议上情况则恰恰相反。两位学者对此做出的解释是因为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顾虑到
宪法最终必须得到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而在各州批准
宪法的会议上的代表们则没有这个顾虑。进而他们提出在美国制宪活动过程中并不存在布坎南在其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中所提出的“不确定之幕”,[7](P35)相反将其归于“日常政治”层面反到更合适。[5]
以上的实证主义经济宪法学研究都表明是制宪过程中参与者的理性自利行为决定了
宪法的成型,不过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制宪过程并不只受个体理性自利的影响,这一研究来自琼•埃尔斯特(J. Elster)对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和1789年—1791年法国巴黎制宪会议所进行的比较制度分析。埃尔斯特从制宪会议的召集、代表选任、委任权限的确认、代表资格的审核、议事的程序和
宪法通过的模式六个方面分别对两个进行了比较研究。他虽然承认理性自利假设的重要意义,但却认为在这两个制宪会议中,一部分与会者仍然是从维护公益(common good)的角度发表意见,并且更重要的是当时危急的环境决定了那些即使真的只是理性自利的主体们,也不得不暂时放弃纯粹的理性自利,而从公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协商讨论,他称之为“伪善的教化力量”(the civilizing force of hypocrisy)。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埃尔斯特核心的观点在于是“辩论”(arguing)而不是“交易”(bargaining)促成了两部
宪法的诞生。[8]
(二)动态经济研究
如果说上述对
宪法制定程序的静态经济研究关注
宪法的整体型塑,那么对
宪法制定程序的动态经济研究则关注
宪法的部分变迁,这种变迁可分为显形
宪法变迁(explicit constitutional change)和隐性
宪法变迁(implicit constitutional change)两种类型。
1. 对显形
宪法变迁的经济研究
对显形
宪法变迁的经济研究指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
宪法文本本身产生变动”。[2]亚瑟•丹泽(Arthur Denzau)所作的努力是一个典型例子。他研究了显形
宪法变迁中
宪法变迁和议程控制(agenda control)之间的关系,将传统公共选择理论引入
宪法变迁领域,指出宪政领域内的事项只不过是运用另一种方法从事普通政治领域内的事项而已,
宪法修正案(constitutional amendment)或者制宪大会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同样反映了普通立法领域内的政治动机和利益驱动。[9]丹泽重点研究了议程启动控制(agenda access)与
宪法变迁之间的关系。所谓的议程启动控制是指“提议对现状(status quo)进行改变的能力,这种提议将得到有权做出这种改变的主体的认真考虑”,[9]而政治制度则可以被视为一个议程启动控制的体系,不同的主体在立法程序的不同阶段拥有各自的议程启动控制权。议程启动控制的重要性在于当不存在明确的多数票胜者(a clear majority-rule winner)的情况下,它决定了政治的均衡状态的产生。因此,不同的议程启动控制的制度设置将产生不同的结果,这种结果的一般特征是有利于掌握议程控制启动权的主体。丹泽通过比较四种不同的制度设置——公民表决(popular referendum)、两院制立法议会(bicameral legislature)、公民提议立法(popular initiative)和行政否决制(executive veto)——得出结论认为对议程启动控制强度越高的主体从议程中获取的利益也越多,特别是制宪大会比普通立法机关更有可能启动诸如重新分配议会席位、否决立法等与普通立法机关本身有着密切利益关系的事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