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少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行政执法体制的深化改革
显然,要解决上述现实问题,就必须尽快厘清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在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在法律上和组织上确保中央权威。
其实,为解决政令不通等问题,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已经开始进行旨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执法权限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质上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例如,1994年,我国开始分税制改革,分设国税与地税两套系统;1998年,中央决定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跨行政区域设立9家分行;1998年,决定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1999年,决定在全国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2000年,国家药监局也开始建立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2004年,对省以下土地部门实行垂直管理;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五个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连同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等六个核辐射安全监督站,直接由国家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以减少地方对环保执法的干扰;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年,为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建设部决定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基本上是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出台的,基本上属于行政手段上的“收”与“放”的范围,随意性较大,法治化的程度极低,而且上述事项是否都应当由中央直接管辖,也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2)。 显然,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加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值得高兴的是,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要抓紧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严格说来,行政管理体制既包括外部行政管理体制,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行政执法体制的整体性质则主要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所以就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外部关系而言,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往往具有很大的同一性。[6] 由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