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85条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显然国务院应当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上述国务院的职权相关的各种法律。根据
宪法第
99条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8、
9、
44、
59、
6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显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执行与其职权相关的国家法律。也就是说,从
宪法和法律的现有规定来看,我国中央的法律是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执行,但在事实上,由于中央在各个地方一般没有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国家即中央的法律在实质上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换一句话来说,在表面上中央什么都管,但是在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组织保障,“县官不如现管”,地方掌握着很大的权力,事实上是几乎什么都归地方管。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等属于国家所有,但在事实上它们并不是由中央自己直接管理,而主要是归所在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并且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执行《
矿山安全法》、《
水法》、《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国家法律。
现行这种中央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的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中央的法律和政策,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