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第28条规定:“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对此笔者不禁要问,法律是有权机关制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进行修改。作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性文件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吗?况且,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标准规定不一,容易造成法律实施的不统一,有的法院按照这样判,有的法院不这样判,同样的案情,法院判决结果不统一,这就很容易造成地区差别,从而形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和地区条块分割,有损司法权威。
另外,就是按照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额,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不公正的现象。如果有两个农村居民受到了人身伤害,一个是连续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另一个是居住在农村的农村居民,这样,赔偿结果是不同的,一个是按照城镇居民进行赔偿,一个是按照农村居民进行赔偿,这样造成的不公正要比城乡居民之间的不公正更大,更不合理。
而且,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现役军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这对农村居民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允的。笔者试问:难道“农村居民”连起码的国民待遇都没有?为什么对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城镇居民的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而对“农村居民”却要降低赔偿标准呢?
2、《解释》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性。
“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制度,简单地采用了“城乡差别”标准,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价值,不尊重劳动力的实际价值,更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违背和亵渎。
(1)、《解释》与《
宪法》相违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国家的任何法律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不能与之相冲突,否则无效。而《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显然是违宪行为。
(2)、《解释》与相关法律相违背。首先,自 1995 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 27 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其中,并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区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虽然参照了《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居民进行了划分,这显然是与作为国家法律的《
国家赔偿法》相违背。其次,作为我国基本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其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没有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之分。
因此,《解释》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进行细分,无论是与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还是与其他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家赔偿法》都是相违背的,因此,它的合法性问题不得不让我们拷问。
3、加剧“城乡分化”,有违社会公平,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说过:“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者契约的结果。” 在同一部法律之下,对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城镇户口进行细分,不仅有违法律公平,也违背起码的伦理道德,因为人的生命是生而平等的,赔偿金以户口区分,在事实上打上了不平等的烙印,这势必违背法律正义的精神。而《解释》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无疑是与这一精神相违背。原《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48条(二)项将受害人分类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与当时的户籍制度实行非农业人口户口和农业人口户口二元制户口管理结构相适应的。因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就受害人分类其所依据的标准是受害人的户口类别。二元制户口管理结构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统购统销及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的粮油政策和我国的第一部户籍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几十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人口的流动,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二元制的户口管理结构已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发展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实表明,二元制的户口管理结构存在着诸多弊端,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然而,《解释》在城乡差别日益淡化的现行社会仍然援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分类,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实行“同命不同价”违背了社会学的合理性观念。它将公民强制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不同的“阵营”,在农村居民心中产生不平等情绪的同时,也使他们进一步质疑整个法律的公平性,进而产生对国家、对法律和对整个社会的不信任,这是和谐社会的最大威胁。而且,这与当前新农村政策也是不相符的,这一规定进一步促使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制度的区别,这很容易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
4、被害人常常处于不利状态